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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有过何以成了有功

(2010-08-17 08:02:3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 陶功财 舒圣祥

  《中国工商时报》9日报道,据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职工举报,担负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日常运营和检维修任务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日前召开了“7·16”输油管道火灾爆炸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受到记功等表彰。

  大连“7·16”输油管道火灾爆炸事故,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也给当地环境带来了灾难性损害,更使消防官兵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中可以看出,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然而,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公司在未深刻总结事故教训,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之时,却首先想到了自我表彰。本该承担事故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竟然都成了功臣,尤其是负责该原油罐区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的部门和负责人,都成了表彰重点,均被记了一等功。显然,对于造成如此重大灾难的事故,该公司将“有过”变成“有功”的做法,是不得人心的。

  我国《刑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企业责任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然而,从上述情形来看,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相关责任人,竟然都成了不但无过且是有功的人,这就更甭说受到什么刑事处罚了。

  不可否认,在这次事故的抢险救援中,许多单位和个人尤其是消防官兵都表现出色,值得称赞,其功臣当然应当受到表彰。但对发生事故的公司而言,功不能掩过。那些对事故负有责任者,即使在抢险救援中表现不错,其此前的过错也不能不究。

  现实中,用抢险救援的功来掩盖造成事故发生的过,以急不可耐的表彰来把惨痛的悲剧变为喜剧,是有些单位在处理事故上的惯性做法。上述公司对本应承担事故责任的部门和领头人首先予以表彰,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注脚。这无异于是在公然强调:发生事故不要紧。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惯于变“有过”为“有功”的投机劣行,应当作为“过上加过”的错误来毫不含糊地予以惩处!唯如此,才能体现事故处理的严肃性,才能给公众一个公正的交代。

 

链接http://epaper.xplus.com/papers/hbrb/20100817/n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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