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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慈善立法遭遇“难产”

(2007-10-08 10: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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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慈善、立法

分类: 时评
 莫让慈善立法遭遇“难产”
 

2007年8月23日  陶功财

 

22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慈善法已经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但他并没有明确表示何时能够出台。2005年,民政部成立了专门的法律起草小组,正式启动了慈善法的起草工作。在这两年中,慈善法框架草案已经几易其稿。( 823日《第一财经日报》)

我国目前的慈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六七部法律法规。对于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政策环境而言,现有法律、政策尚不足以规范和保护慈善事业的发展。真是由于立法的慈善立法的滞后。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很多方面无法可依,遭遇尴尬也就在所难免。

慈善事业是一个志愿事业,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环境。很多欧洲国家的慈善法均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是,现在他们仍然根据社会的现实修改完善。我国虽然在1998年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制定颁布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捐赠资金的使用、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都有系列的规定,保护慈善捐赠的行为。然而,由于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基本上都由政府和国有单位包揽,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上才出现了许多自愿救助的个人和群体。这一切都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就目前来看,立法的滞后已经构成了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障碍。

正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起来步履沉重,据报道,我国有数百万家公益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一直处于法律上的尴尬地位,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他们都还是“非法组织”。正因为这样,我国的慈善事业在发展的道路上困难重重。

据前不久民政部的公报显示,目前全国已建立了2.7万个经常性捐助工作站(点),初步形成了社会捐助网络,全年各级民政部门共接收捐赠款35.2亿元,接收捐赠衣被5803.7万件,其他物资折款5.4亿元,共有1922.4万人次受益。

其实,国家也意识到了慈善立法的滞后及其严重的后果,从2005年民政部开始成立专门的法律起草小组,正式启动了慈善法的起草工作,但是,两年过去了,我国的慈善法仍在“难产”,慈善事业也一直在磕磕碰碰的道路上艰难地生存。笔者认为,要想让慈善事业获得稳定健康的发展,决不能一味地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说教上,必须让“难产”的慈善法出台,明确其公益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准则,严禁借慈善之名行偷税之实、通过慈善活动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做好慈善事业的监督工作。通过引导和法律规范激活人们的社会责任,把人们的慈善热情变成实实在在的事业,开创“人人可慈善”的美好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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