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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023-03-07 14:43:37)
标签:

商业汇票

提示付款

丧失追索权

分类: 律师随笔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近年来商业承兑汇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用越来越多,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持票人不能实现票据权利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而因持票人未依法操作造成某些票据权利丧失的案件也不少见——如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就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否则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而很多汇票被拒付往往是因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造成的,如果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会给持票人造成损失。

在此提醒作为持票人的经营者:必须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摘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支付结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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