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抬高险企次级债发行门槛
(2011-10-23 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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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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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黎钦
新办法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应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对于申请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新办法增加“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相较于暂行办法,此次修订限定了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完善了次级债的募集条件。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办法明确了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2008年人保集团发行的次级债由此成为第一笔也是最后一笔由保险集团发行的次级债。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