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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香槟村原产地冠名权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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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欧洲法院的官司打输了,但是香槟村的葡萄酿酒集团依然不肯就此罢休,自去年败诉后,“保护香槟村特性和利益行动委员会”就开始研究下一步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就是根据国际法中“如果没有欺骗消费者的风险,两个同音异义词可以并存”的规定,向欧洲法院提出同音异义例外的要求。
我想这次香槟村的村民聚会会不会就是“保护香槟村特性和利益行动委员会”再次发起新行动的一个前奏曲呢?
另外,在这里我还想较一下汁,从网上浏览到国内也有网站以《瑞士香槟村力争香槟冠名权》为标题对这次香槟村村民聚会事件做了新闻报道,但我个人认为国内媒体将瑞法之间发生的酒标地名标注之争理解成是“香槟”冠名权之争显然是不妥的。
请看冠名权的定义,词典里是这样解释的:指体育比赛或其他活动把名字卖给想做广告的企业或厂家,出资赞助的后者可以利用比赛或其他活动宣传、介绍自己的权利。通俗一点:就是商家为某项活动(如比赛、义演等)出资赞助,取得用自己的商标或品牌为活动命名的权利。有些活动的赞助商比较多,只有出资最高的商家拥有冠名权。比如:“新盖中盖杯”电视青年歌手大奖赛,哈药六厂拥有冠名权。
照此定义来理解的话,国内媒体所言的瑞士香槟村力争香槟冠名权就是说该村想花钱去争一个名为香槟比赛之类活动的冠名权,类似于像蒙牛、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三家力争2006年超女冠名权一样,但事实上,瑞法两国之间的争执绝非是一个啥活动的冠名权之争,而是葡萄酒商标地名标注之争。也不知道我的以上说法是否正确,请诸位同行们给予指教。(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