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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朝阳若有罪,公安机关是否也该同担

(2010-05-25 12:44:00)
标签:

杂谈

分类: 闲话

近日,发生在河南的白朝阳一案成了网络热议的焦点:2年前,河南巩义市人白朝阳发现通缉犯刘进学,遂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组织扭送。其间,刘进学猝死。法院认定,白朝阳及三个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十年以上徒刑。据笔者观察,参与事件议论的网民中,很大一部分人似乎都偏向白朝阳一方,觉得就算他们对于通缉犯刘进学的死亡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其见义勇为的初衷,法院对其施以如此重罚,实在是有些让人不能接受。

 

白朝阳等人应不应该受到刑事追究,在这里笔者不想过多议论,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制依然不够健全,有时连执法者自身都无法自圆其说的国度,企求法院在每一宗案件中都能给出一个让当事人、让社会信服的答案,近乎奢望。因见义勇为而遭受诉讼,被判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白朝阳不是第一例,也绝不是最后一例。

 

抛开这个话题,笔者却很想聊聊在详细了解白朝阳一案过程中发现的一个奇怪现象。根据资料显示,白朝阳在发现通缉犯刘进学并向巩义市公安局举报后,从组织跟踪,到实施扭送,直至最后将冠心病突发的通缉犯送到医院,都得到了巩义市公安局的授意,而警察自己却全程缺席。笔者想问:作为专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政府部门,巩义市公安局为何会把拘捕在逃通缉犯这样重大和危险的任务,如此不负责任地交给普通市民呢?是因为过于繁忙,无暇顾及?还是能力低下,只能依赖百姓?我想任何一种解释都是难以服众的。

 

试想,如果在白朝阳等人报案后,巩义市公安局迅速派出警力介入,在白朝阳对刘进学组织扭送前便对其实施抓捕,就算刘进学在此时猝死,那白朝阳等也不用对此承担责任。那么,等待见义勇为者的就不会是10年以上的囚窗生涯,而是无数的掌声和鲜花。

 

尸检报告显示:刘进学死因,系外伤、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诱发冠心病发作导致死亡。那么,刘进学在白朝阳组织扭送的时候“情绪激动、精神紧张”,在警方抓捕的过程中就不“情绪激动、精神紧张”了吗?如果通缉犯刘进学是在警方对其实施抓捕的过程中突发冠心病死亡,那警方是不是也要承担与白朝阳等一样的法律责任呢?

 

笔者认为,如果真有人需要对通缉犯刘进学之死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巩义市公安局首当其中,难辞其咎!如之前所叙述,白朝阳在发现通缉犯刘进学并向巩义市公安局举报后,从组织跟踪,到实施扭送,直至最后将冠心病突发的通缉犯送到医院,都得到了巩义市公安局的授意,而警察自己却全程缺席。试问:依凭这个“全程缺席”,我们能不能说巩义市公安局在白朝阳一案中犯有严重的失职、渎职罪呢?

 

白朝阳的杯具让人感叹:与其鼓励更多公民见义勇为,从而打击犯罪,不如花力气打造一个快捷、有效的安全体系。到那时,面对违法犯罪,公民只需一个电话就可让警察来迅速处置;而不是自己赤手空拳、冒着违法的风险与歹徒肉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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