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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心理医生 |
故意破坏行为
城市里总有一些现象让人费解,比如长安街上新安装的带有电子信息显示的公交车站牌很快就被人弄得面目全非,失去了指路功能;一些公园草坪周围漂亮的装饰灯也被好事者一个一个地敲得粉碎,让人看了都心痛。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我们的城市确有人吃饱了撑得难受,尽干一些缺德的事,这种损公不肥私,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在心理学上被定义为故意破坏行为。
我想探求一下发生故意破坏行为背后的原因。社会心理学的公平理论认为应该公平地对待别人,同时自己也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但是,当事实不符合公平原则时,人就会变得愤怒,并试图寻找一种平衡。心理学家巴伦和费希尔发现,一般情况下人们都希望自己得到的比付出的多,而希望别人得到的比付出的少。故意破坏行为就是某些人对不公平待遇的一种宣泄,他们通过对固有规则的反抗,以达到在心理上恢复公平感的目的。
那么,每一种不公平待遇都会导致故意破坏行为吗?显然不是,只有当个体自己认为受到不公平对待,并且没有能力进行调节时,才会导致故意破坏行为。当个体感到有很高的调节能力时,可以寻找平衡,如发牢骚抱怨权威或者通过个人努力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当个体无力调节时,会变得无助并被迫接受现实,心理学称之为“习得无助感”。但是当个体感到无力调节自我状况时,也可能选择另一种平衡方式。对于其中一部分人,寻求平衡的方法就是故意破坏——一种即时的,不费力的,肯定会引起社会反应的方法。
在我们的城市社会各阶层中,实施故意破坏行为的会是一些什么样的人呢?很难想象一个大学教师或公司白领会捡起石头砸毁公园里的装饰灯或者对着街道两边的公交车站牌拳打脚踢。他们这个群体自以为是社会的中坚,属于有身份的人,一个个踌躇满志,春风得意,才不会干那种丢人的事呢。于是,嫌疑者就自然而然地落到了位居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身上,包括进城务工而经常遭城里人白眼的民工,生活无着的流浪汉,经济困难的下岗职工等。他们被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无法从社会的发展中得到自己的利益,心理难免失衡,于是选择了愤怒的发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故意破坏行为斥之为缺德,实际上这是弱者对社会不公平的一种无声的反抗,少数心理变态和恶作剧者则需另当别论。
试图通过守株待兔式的蹲守抓住不法者并绳之以法,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因为实施故意破坏行为的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一个群体,且这个群体也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抓住一个人或几个人并不能阻止故意破坏行为。治本的方法是,政府要真正关心弱势群体,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尽可能使每一个公民都能从社会的发展进步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