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环境违法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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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填埋气体处罚环境影响评价 |
下面是一个环境违法处罚案例,需要思考的是这样的处罚意义何在。企业及时对填埋气体进行收集利用,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这一行为并没有对环境造成伤害,反而有益环境保护。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2024年6月15日《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废止,《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正式施行),结合涉案情节、裁量因素,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7,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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