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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环境违法处罚案例

(2024-07-08 15:26:42)
标签:

杂谈

填埋气体

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

下面是一个环境违法处罚案例,需要思考的是这样的处罚意义何在。企业及时对填埋气体进行收集利用,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这一行为并没有对环境造成伤害,反而有益环境保护。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涉及环境违法行为,马鞍山百川畅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罚47,86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皖马环(雨)罚〔2024〕6号。具体信息显示,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扩建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2024年6月15日《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废止,《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正式施行),结合涉案情节、裁量因素,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7,862元。
转载——环境违法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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