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再质疑
(2011-09-09 01: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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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天喜55元洛阳市政法委刑责犯罪事实杂谈 |
分类: 不好分类 |
2008年8月22日17时许,在洛阳市西工区一人行道上,吕天喜将91岁的宋清明推倒在地,并将其上衣口袋内的55元现金抢走,被群众当场抓获。在派出所,吕天喜承认了犯罪事实。调查组已找到当时抓获吕天喜的两位当事人和受害人宋清明(已病逝)的亲属进行了辨认,确认吕天喜就是当时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
1, 关于吕天喜的姓名和出生年月弄错。
调查组解释,当事民警审讯吕天喜时,他口齿不清,说话含糊,报家庭住址报的也不对,民警打电话,查找不到这个人,再问吕天喜就什么也不说了。对于监狱释放人时,准确找到吕天喜的家庭住址情节,调查组了解,吕天喜入狱后,监狱里一个人恰好认识他,故此有了他的准确家庭住址信息。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智障的吕天喜坐牢问题,目前最重要的即是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目前,由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委托新乡的河南精神病医院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大概一周后结果能出来。结果出来,如果吕天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案子问题就不是太大,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那问题就大了,我们会追究各部门的责任。
我的再质疑:
1,抢劫55元的轻微犯罪情节,是否能支撑判刑三年的量刑?
2,哪条法律允许在没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的情况下,进入庭审程序?
3,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表征十分明显,公检法部门为何不为其做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