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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再质疑

(2011-09-09 01:26:49)
标签:

吕天喜

55元

洛阳市政法委

刑责

犯罪事实

杂谈

分类: 不好分类

    河南真是一个高效率的省份,在媒体报道吕天喜事件之后的第三天,95日,洛阳市政法委已经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吕天喜犯罪事实清楚,不存在替人顶罪现象。

    让我们看看这个“调查结果”:

    犯罪事实:

200882217时许,在洛阳市西工区一人行道上,吕天喜将91岁的宋清明推倒在地,并将其上衣口袋内的55元现金抢走,被群众当场抓获。在派出所,吕天喜承认了犯罪事实。调查组已找到当时抓获吕天喜的两位当事人和受害人宋清明(已病逝)的亲属进行了辨认,确认吕天喜就是当时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

    回答质疑:

1, 关于吕天喜的姓名和出生年月弄错。

调查组解释,当事民警审讯吕天喜时,他口齿不清,说话含糊,报家庭住址报的也不对,民警打电话,查找不到这个人,再问吕天喜就什么也不说了。对于监狱释放人时,准确找到吕天喜的家庭住址情节,调查组了解,吕天喜入狱后,监狱里一个人恰好认识他,故此有了他的准确家庭住址信息。

    2,关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刑责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智障的吕天喜坐牢问题,目前最重要的即是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目前,由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委托新乡的河南精神病医院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大概一周后结果能出来。结果出来,如果吕天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案子问题就不是太大,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那问题就大了,我们会追究各部门的责任。

 

我的再质疑:

1,抢劫55元的轻微犯罪情节,是否能支撑判刑三年的量刑?

2,哪条法律允许在没弄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的情况下,进入庭审程序?

3,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的表征十分明显,公检法部门为何不为其做司法鉴定?

       4,在公众严重质疑的情况下,由当地法院委托当地医院做司法鉴定,有没有“自己给自己开刀”的嫌疑?鉴定结果如果是“吕天喜是间歇性神经病人”,是否真的“案子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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