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利的规范之前能够体现出国家对于人身权利的的重视。用现在时髦的语言或许可以解读为
以人为本。个人认为这种观点真的有些奇怪。除却总则部分,各编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
调整人身关系的条文置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条文之后并不意味着否定了人身权利的重要性。应当肯定的是前后顺序和重要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不然专家在一编中不也要对条文的先后顺序大费斟酌。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为自己可以目睹这个时刻而感到自豪。从某个角度讲我们也是在亲历历史。因为这不仅是一部法律规范的诞生。同时也宣告着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时机已经成熟。
而只有法律人才清楚我国民事立法半个世纪来经历的坎坷和波折。而这一切,终于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有希望得以改变。
法学家们对于德国民法典的评价是精密,科学,严谨。但是中国的婚姻继承一向是合一规定。如果像德国民法典一样分亲属法和继承法规定是否合适。而又存在几个热点问题,比如知识产权是否列
为民法典的一编。侵权行为是否与债编分离。。依愚见,这些问题都是不容易解决的大问题(废话)汗。最好能够一编一编的分清楚。但是这只是我这个初学者幼稚的想法。真到了实际立法之时,专家们可能会考虑到法律适用以及和国际接轨问题而在法律的编撰上斟酌情况而有所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