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读书笔记二

(2007-03-19 23:11:16)
读书笔记二  记得大一时学习民法,老师谈到了一些人的观点。认为将调整人身权利的内容放在调整财产
权利的规范之前能够体现出国家对于人身权利的的重视。用现在时髦的语言或许可以解读为
以人为本。个人认为这种观点真的有些奇怪。除却总则部分,各编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
调整人身关系的条文置于调整财产关系的条文之后并不意味着否定了人身权利的重要性。应当肯定的是前后顺序和重要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不然专家在一编中不也要对条文的先后顺序大费斟酌。
  今天读民法课本。在其中仍然可以读出法学家们对《物权法》的出台满怀期待。而这部法律已经在万众瞩目下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为自己可以目睹这个时刻而感到自豪。从某个角度讲我们也是在亲历历史。因为这不仅是一部法律规范的诞生。同时也宣告着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时机已经成熟。
而只有法律人才清楚我国民事立法半个世纪来经历的坎坷和波折。而这一切,终于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有希望得以改变。
  专家们似乎很倾向参照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而德国民法典是以《学说汇篡》为基础。分为五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法学家们对于德国民法典的评价是精密,科学,严谨。但是中国的婚姻继承一向是合一规定。如果像德国民法典一样分亲属法和继承法规定是否合适。而又存在几个热点问题,比如知识产权是否列
为民法典的一编。侵权行为是否与债编分离。。依愚见,这些问题都是不容易解决的大问题(废话)汗。最好能够一编一编的分清楚。但是这只是我这个初学者幼稚的想法。真到了实际立法之时,专家们可能会考虑到法律适用以及和国际接轨问题而在法律的编撰上斟酌情况而有所损益。
  不过又想到了今天下午学习的劳动法。因为状态不怎么好。没怎么听进去。但是有一点很明白,就是中国的劳动法条文看似清晰,实际上在适用时存在很多矛盾。由此看来,法典编撰固然体现出一个国家法学研究的成就。
  但是是不是也应当参照民法典另一经典法国民法典的优点。使得一般百姓也能够解读。毕竟这是一部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学著作。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后一篇:拒绝娱乐精神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