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律人的足迹 |
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My%20Documents/My%20Pictures/u=3994409264,4072905157&gp=2.jpg今天的行政法课上的有些困惑。教材中短短一段东西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行政行为是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题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和拒绝颁发许可证等。但也有学者认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颖异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对义务的态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为标准。行政主体积极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为行政行为。现在,行政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行政不作为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一些学者已经对此出版过专著,专门的司法解释也在拟议之中。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有利于认识隐蔽形式的行政行为的存在,从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我们积极消极的含义以及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别等方面探讨行政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但是发现我们讨论的基础都不够明晰,就连对消极积极的定义大家都存在着不可小觑的分歧。社会学科是如此了,老师也说了行政法领域研究的不够深入,应松年老师说,行政法领域是一片沙漠,走过的人都会留下自己的脚印。但是前人脚印的庞杂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理解困难。感觉自己对于此学科的理解始终徘徊在门外。有点郁闷。继续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