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建设部官员一句明年将对大户型征收物业税,激起楼市千层浪。各种热论四起,笔者先并不想就这个措施本身进行探讨,到是对这句话的出处感触颇多。
征收物业税,这个消息该谁来发布或者透露是个问题。按照笔者的理解,既然是一个税收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或者解释首先应该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而信息的发布则通常是由国务院新闻发言人才有资格进行信息透露;再其次应该由主管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来进行透露。但是这话,即不是从国务院新闻发言中心传出来,也不是从国家税务总局传出来,而是建设部传出来,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在我们一再强调法制化的今天,我们的主管部门领导却一再忽视法制化这个基本游戏规则。无可否认,对于房地产的行业管理将是建设部的一个重要职能,但是监管房地产行业的决不仅仅只是建设部一个部门。行业要进行管理调控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问题在于法律或者政策的源头出自那里,这一点却是相当重要的。
在我们一再感叹我们中央政府权威失去的时候,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不是仅仅只是我们政策本身的有效性呢?是不是还有我们的职责体系与法律规范不尊重不遵守不执行的这样一个问题呢?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性法规出台一定有其时效性的,至少需要具备起止日期,这点在行业法规发布的时候,就必须明确的,然而我们却看到不管是国八条还是国六条,一个政策下来,没有说明终止日期,也许旧政策还在延续,新政策就出来了。长久的这样执行下去,民众会有一种困惑,我们的社会游戏规则是不是太随意了,这是否与我们法制化的本身相冲突。如果大家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政府的威信从何而来,政府都不遵守法律有社会规范,怎么能指望普通百姓遵守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呢?
上面的牢骚好象有些过火,但是政策法规的一再越位,本身就是对政府权威的最大伤害,而再加上如果我们的主管领导再越位,我们的民众将如何看待我们的政府的信用与我们的法律关系,这确实是值得我们的政府部门反思的一个问题。
(二)什么样的户型是大户型
对大户型征税。这里缺乏一个什么样的逻辑前提,就是哪个户型是大户型,国家有没有固定的,公众可以接受的确定的准则,凭什么让人相信我的户型是大户型,政府有没有相应的权威解释,就是对大户型的界定这个问题,是征收税收的一个重大前提。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现在正在执行的7090原则的权威性进行解释的问题。按照7090原则的界定就是那么超过90平米的户型一律应该视为大户型,这样的政策是否妥当??
中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的阶段,对城市的规律性缺乏普遍真理的认同时间段,对于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缺乏应有的经验。不过依据笔者的观察以及现实民众的购买需求,在中国现实情况下,一般两口之家或者经济比较紧张的三口之家才会考虑购买90平米以内的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只有76平米,按照18%的公摊推算),四口之家是肯定不会购买这类户型的。大力发展小户型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单位面积的人均密度大幅度增加,而人均资源占有率直线下降,由此引发的城市所有公共资源的配置问题将出现比较大的一个结构调整。这里反过来会牵连到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如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如果资源的配置没有充分,那么将来由于抢占资源而引发的通常的城市病谁来负责。我们是否也要重来一次美国经历过的新城市主义运动呢?
政策缺乏连续性,政策缺乏科学性,政策缺乏前瞻性,提前透支明天的所有机会成本,头疼医头,这几乎成了我们现在政策的代名词。当然这样说完全有不负的嫌疑,这样大的一个国家,这样大的市场,哪个政策都不能保证完全是好的,但是笔者只是想说的是我们起码应该更尊重市场,更体现市场的阶段性与不同市场的差异性,哪怕是微小的甚至细小的差别。
话题撤的远了。笔者只是想说一个我们制定法律或者政策出来,一定要有个依据,对于什么是大户型,什么是小户型要有个明确的区分。这样才能更客观,更能体现我们的法律意识而不是长官意识。
(三)为什么不是征收奢侈品税与固定资产占有税与遗产税
我们一方面把房屋理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一方面又对这个生活必需品不加界定。如果是大户型是生活必需品(比如一家5口120平米,这到底算奢侈品还是算生活必需品),那么我们征收税收是否缺乏足够的政策依据或者理论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是明确征收奢侈品税种,什么是奢侈品,其实是很好界定的,比如我们国家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为25平米/人,那么凡是超过40平米的都应该属于奢侈品了。而对于人均只有30平米进行征收税收就缺乏支撑,也就是那就是不鼓励人们生活水准提高,只是提高到什么程度,那是政策制定者心中哪个秤了。因此笔者认为这句话本身不严谨,而且政策执行的可行性难度大。
其二按照上述标准来继续进行推理,如果该户人人均拥有60平米的住宅,那么他的房屋显然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居住了,属于资产投资范畴,既然是资产,为什么不征收固定资产税?因为资产是具有保值增殖的能力的,我们存款到银行还要收利息税,而固定资产保值能力显然强于银行存款,为什么不应该征收税收呢?于道理是说不通的。
其三在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时候,是否应该算一个人的收入,既然是收入,那么是否应该收税呢?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会不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呢?如果能,那么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降低房价的作用。
(四)再谈中央政府的调控思路
这几年以来,一直感觉中央政府在制定调控政策的时候顾虑重重,对于事物的发展总不想让它在一条路上前进,或许是处于对对政策后果的透彻性没有充分的理解,但是各个政策的矛盾性却在这里显现的一览无疑。
既然要调整房价,第一个反映就是为什么要把土地出让金拉高,天底下的人都知道,成本高了以后,商品的售价必然提高,所有商人都不是社会慈善家,他们绝对不会做亏本买卖的,因此从这点来说,元旦起调高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只会把楼市价格拉高。
其二对于商品经济的规律的简单认识以及商品价格的原理的原始尊重,就是当真正供过于求的时候,房价你想它上去她也上不去,而政府却一再限制土地供给(当然政府制定7090原则是保证增加供应,只是这种做法是否可取实在值得商榷),因此在需求固定的情况下,供给不增加,房价是无论如何不会下来的。
其三则是中央应该尽量少用政府行政手段,或者财政金融手段来进行调节,事实上国外的经济界早就发现了运用这些调控手段,短期效果大有问题的结论,为什么我们还要一再重复人家这些过失呢?
建设部官员一句明年将对大户型征收物业税,激起楼市千层浪。各种热论四起,笔者先并不想就这个措施本身进行探讨,到是对这句话的出处感触颇多。
征收物业税,这个消息该谁来发布或者透露是个问题。按照笔者的理解,既然是一个税收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或者解释首先应该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而信息的发布则通常是由国务院新闻发言人才有资格进行信息透露;再其次应该由主管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来进行透露。但是这话,即不是从国务院新闻发言中心传出来,也不是从国家税务总局传出来,而是建设部传出来,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在我们一再强调法制化的今天,我们的主管部门领导却一再忽视法制化这个基本游戏规则。无可否认,对于房地产的行业管理将是建设部的一个重要职能,但是监管房地产行业的决不仅仅只是建设部一个部门。行业要进行管理调控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问题在于法律或者政策的源头出自那里,这一点却是相当重要的。
在我们一再感叹我们中央政府权威失去的时候,我们需要反思的是不是仅仅只是我们政策本身的有效性呢?是不是还有我们的职责体系与法律规范不尊重不遵守不执行的这样一个问题呢?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性法规出台一定有其时效性的,至少需要具备起止日期,这点在行业法规发布的时候,就必须明确的,然而我们却看到不管是国八条还是国六条,一个政策下来,没有说明终止日期,也许旧政策还在延续,新政策就出来了。长久的这样执行下去,民众会有一种困惑,我们的社会游戏规则是不是太随意了,这是否与我们法制化的本身相冲突。如果大家都不遵守法律,那么政府的威信从何而来,政府都不遵守法律有社会规范,怎么能指望普通百姓遵守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呢?
上面的牢骚好象有些过火,但是政策法规的一再越位,本身就是对政府权威的最大伤害,而再加上如果我们的主管领导再越位,我们的民众将如何看待我们的政府的信用与我们的法律关系,这确实是值得我们的政府部门反思的一个问题。
(二)什么样的户型是大户型
对大户型征税。这里缺乏一个什么样的逻辑前提,就是哪个户型是大户型,国家有没有固定的,公众可以接受的确定的准则,凭什么让人相信我的户型是大户型,政府有没有相应的权威解释,就是对大户型的界定这个问题,是征收税收的一个重大前提。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现在正在执行的7090原则的权威性进行解释的问题。按照7090原则的界定就是那么超过90平米的户型一律应该视为大户型,这样的政策是否妥当??
中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的阶段,对城市的规律性缺乏普遍真理的认同时间段,对于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缺乏应有的经验。不过依据笔者的观察以及现实民众的购买需求,在中国现实情况下,一般两口之家或者经济比较紧张的三口之家才会考虑购买90平米以内的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只有76平米,按照18%的公摊推算),四口之家是肯定不会购买这类户型的。大力发展小户型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单位面积的人均密度大幅度增加,而人均资源占有率直线下降,由此引发的城市所有公共资源的配置问题将出现比较大的一个结构调整。这里反过来会牵连到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如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如果资源的配置没有充分,那么将来由于抢占资源而引发的通常的城市病谁来负责。我们是否也要重来一次美国经历过的新城市主义运动呢?
政策缺乏连续性,政策缺乏科学性,政策缺乏前瞻性,提前透支明天的所有机会成本,头疼医头,这几乎成了我们现在政策的代名词。当然这样说完全有不负的嫌疑,这样大的一个国家,这样大的市场,哪个政策都不能保证完全是好的,但是笔者只是想说的是我们起码应该更尊重市场,更体现市场的阶段性与不同市场的差异性,哪怕是微小的甚至细小的差别。
话题撤的远了。笔者只是想说一个我们制定法律或者政策出来,一定要有个依据,对于什么是大户型,什么是小户型要有个明确的区分。这样才能更客观,更能体现我们的法律意识而不是长官意识。
(三)为什么不是征收奢侈品税与固定资产占有税与遗产税
我们一方面把房屋理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一方面又对这个生活必需品不加界定。如果是大户型是生活必需品(比如一家5口120平米,这到底算奢侈品还是算生活必需品),那么我们征收税收是否缺乏足够的政策依据或者理论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是明确征收奢侈品税种,什么是奢侈品,其实是很好界定的,比如我们国家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标准为25平米/人,那么凡是超过40平米的都应该属于奢侈品了。而对于人均只有30平米进行征收税收就缺乏支撑,也就是那就是不鼓励人们生活水准提高,只是提高到什么程度,那是政策制定者心中哪个秤了。因此笔者认为这句话本身不严谨,而且政策执行的可行性难度大。
其二按照上述标准来继续进行推理,如果该户人人均拥有60平米的住宅,那么他的房屋显然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居住了,属于资产投资范畴,既然是资产,为什么不征收固定资产税?因为资产是具有保值增殖的能力的,我们存款到银行还要收利息税,而固定资产保值能力显然强于银行存款,为什么不应该征收税收呢?于道理是说不通的。
其三在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时候,是否应该算一个人的收入,既然是收入,那么是否应该收税呢?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会不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呢?如果能,那么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降低房价的作用。
(四)再谈中央政府的调控思路
这几年以来,一直感觉中央政府在制定调控政策的时候顾虑重重,对于事物的发展总不想让它在一条路上前进,或许是处于对对政策后果的透彻性没有充分的理解,但是各个政策的矛盾性却在这里显现的一览无疑。
既然要调整房价,第一个反映就是为什么要把土地出让金拉高,天底下的人都知道,成本高了以后,商品的售价必然提高,所有商人都不是社会慈善家,他们绝对不会做亏本买卖的,因此从这点来说,元旦起调高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只会把楼市价格拉高。
其二对于商品经济的规律的简单认识以及商品价格的原理的原始尊重,就是当真正供过于求的时候,房价你想它上去她也上不去,而政府却一再限制土地供给(当然政府制定7090原则是保证增加供应,只是这种做法是否可取实在值得商榷),因此在需求固定的情况下,供给不增加,房价是无论如何不会下来的。
其三则是中央应该尽量少用政府行政手段,或者财政金融手段来进行调节,事实上国外的经济界早就发现了运用这些调控手段,短期效果大有问题的结论,为什么我们还要一再重复人家这些过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