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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加班制度

(2009-08-04 18:55:31)
标签:

加班人员

羞耻

过劳死

卡车

工作时间

杂谈

分类: 《钰HRM:组织绩效管理》

中国历,六月十四

21:事,金,MOB,IN,F

梦想是鸡蛋,如果不及时孵化,就会变臭!

《工作中最让我感到可耻的事情》

     这些天,不知道为什么总是需要加班,为什么加班?工作没有按时完成。不过说实在的,尽管这些天一直加班,却愈发的感觉任务的乱七八糟,看不到未来方向的星星点点,人要忙碌,但不能忙着去死而忘记了思考。自从商科毕业之后,就一直有一个感觉,加班对于工作的人来说就是一件可耻的事情,他就如一个人在生活中没有原则,言而无信、缺乏自律一样,可惜我竟然在这样的夏日里可耻的感受着继续可耻的生活。

     加班,定义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然而,我给加班的定义并不是这样,个人认为加班的定义应该是在自己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自我安排的任务,而不得不食言,不得不继续增加超出计划的时间去完成。这是多么的可怕和让人生气,大脑通过对工作任务的初步估计之后下达指令,然而,可能是大脑本身出了问题做出了过于乐观的估计,也可能是自己在指令下达后,因为其他原因或者事情,打乱了自己先前制定的计划和说过的承诺,实际上并没有全力以赴的去完成先前的承诺,后来者居上的借口占据了先前的承诺。前一种原因属于脑子笨蛋,生理上的先天不足,可悲。后一种原因呢,属于见异思迁,出尔反尔,天长日久,很可能带来没有原则、不讲规则,缺乏诚信,没有自律的人生,要么难成大器,要么辛劳苦恼成疾病、生病死去。国人最初接触到“过劳死”这个概念,还是在20多年前。当时,著名学者蒋筑英猝然离世,留下了“英年早逝”的一片叹息。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情况似乎越来越糟,相继因“过劳死”过世的人,不管是事业成绩斐然的王选和陈逸飞们,还是血汗工厂里倒下的工友们,无一不令人震惊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

      西方的许多国家里,个人加班时无能的表现,组织加班是团队无能的表现,国家全加班则是国家效率地下的表现。员工和老板的心里都有这样的共识:能在一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里,保质保量地做完所有或者计划外的工作,到了下班的时间就离开办公室,这才是有工作能力的员工。比如,英国的运输公司,会在卡车上装上定时制动,强迫卡车司机准时收车。因为他们觉得,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卡车司机,再继续工作下去的危险成本和健康成本过大,从长远上看很不划算。但是,这个观点在许多中国人的心中却不是这样,其实以前我也不这样认为。那时的我认为加班是一种态度,表示责任心。我们是需要这样的态度,但是这样的行动真的不怎么样。不知道是不是在上了大学后、毕业工作后,真正加班后,西方的观点害了我,还是我误解那曾经的态度。存在就是合理吧,一切从实际出发,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特色吧。中国人一年的工作时间在全世界属最高之列,平均大约为2200小时。其它国家中,阿根廷一年人均工作1903小时,巴西人工作1841小时,日本人1758小时,美国人1610小时,英国人1489小时,而荷兰人工作得最少,一年才1389小时……加班对于我们来说,已经形成一种习惯。

      发现工作的乐趣之时,加班的弊病也就随机产生了,如同问题和答案一样如影随从,然而,有目的的加班还算说的过去,没有意义的加班可就惨了。颈椎疼,眼睛疼……不过,加班在中国也慢慢的因更多人的参与而渐渐成为主流,变成了一种艺术:“如果你在上班时间做事,会因为没有加班而被认为不够勤奋;如果你不在上班时间做事,你会被认为工作效率地下而不得不加班。”写了这么多,也累了,不过又能怎么样呢,喝了红酒,准备去法国巴黎,吃了顿大餐,准备去美国纽约,然而当拿到账单的时候,就只想去一个地方了:回去加班。就目前来看,加班还是没法少的,争取不加班、争取少加班,但是该加班的时候还是要加班的。现就这样吧,过些日子就那么可耻一下,也颇有有几分新鲜感。

     生命中的自嘲,是为了享受那梦中的超脱。一样的加班,不一样的感受,可能会分为这几种:痛并快乐着;痛并痛苦着;痛并无奈着;痛并麻木着;痛并进行着…

     附某企业加班制度:

加  班  制 

 

第一条    需加班的人员必须向网站主管付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含加班理由,预期达到的目标及每天加班时段,经行政主管和网站主管签批申请书后方可开始加班,并且必须打卡作记录。

 

第二条      主管及相关技术人员以加班人提出申请生效后一个月为期限,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如发现申请后一个月并没有真正加班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必须重新考虑其加班的必要性。

 

 

第三条     加班人员不得在加班时间做与工作学习无关的事情。如发现有违反者,主管人员可随即终止其加班申请,并按相关的处罚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条   申请加班人员每天最迟不超过21:30离开办公室,下班时必须检查好门窗、电源是否门关好。

 

第五条   技术人员每天最迟不超过23:00离开办公室(老板有工作安排者例外)。

 

     

 即日执行

公司行政部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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