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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钰杰谈保险与企业年金》 |
xx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xxxxx集团公司
(单位公章)
企业首席代表:
签章:
日期: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十一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xx集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xx集团总部及其所属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照本方案执行。
xx集团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分类指导、分布实施”的指导思想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第五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利于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的养老金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合理调整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职工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统筹考虑企业财务成本列支、职工队伍稳定及企业长远发展的关系。
(三)自愿民主协商的原则:企业与职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确定年金方案。
(四)效率与公平并重、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缴费水平,结合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在实施范围、缴费分配等方面力求合理、公平、公正。
(五)高度安全、适度收益、适时调整的原则:科学规划、规范操作、严格程序,确保年金资金安全运作及适度收益;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年金方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一)企业盈利并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第七条 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一)企业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不得造成人工成本的大幅度增加,企业人工成本指标不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企业缴费水平原则上应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
第八条具备规范的基础管理和健全的民主制度:
(一)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已建立集体民主协商机制,年金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通过企业内部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
第三章 参加人员
第九条参加本企业年金制度的人员范围,原则上应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缴费的人员范围一致。
第十条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人员,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本年金方案,但须经本人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加入。
第十一条参加人员须按照年金方案约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承担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义务,并拥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参加人员满足年金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归属条件时,有权按照年金方案的有关约定享有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三条参加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发生退出年金方案的情况时,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须审核备案,按照年金方案中的有关约定处理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基金,并于次月停止其个人账户缴费、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共同缴纳。制度实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纳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第十五条企业缴费应控制在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企业和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十六条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十七条企业缴费应兼顾新、老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对实行企业年金后离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补偿缴费、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资金筹集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列支。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按规定程序自行选择账户管理机构进行个人账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账户管理机构为年金方案参加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未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其相关收益的归集。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一)参加人员变动工作企业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至新就业企业。
(二)参加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新就业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以及其他需要发生个人账户转移而无法转移账户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管理费用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
(一)参加人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之后,或者参加人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二)参加人在未领取完个人账户余额被认定死亡,且没有制定继承和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发生时,个人账户余额部分转入企业账户,并注销其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账户的处理:
(一)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员工年度未达到相关考核要求,企业应动态调整计入其个人帐户的企业缴费或暂停缴费,因此而与年金方案中规定的企业缴费水平产生的差额部分,作为未归属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企业账户。
(二)企业账户中出现未归属资金时,其二次分配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后,临近退休的年金方案参加人员其个人账户积累不足的问题。
(三)对于已经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的企业,未归属资金同时还用于对相关企业优秀员工的奖励,作为企业的奖励性缴费划入其个人账户之中。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第二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投资运营,其收益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与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企业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分别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其中,运营收益按照净收益的方式计入,企业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定期计入。其中,企业缴费计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的比例应根据年金方案参加人员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第七章 支付与计发
第二十五条个人缴费部分及其相关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个人。原则上年金方案参加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按照年金方案约定的方式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经有关部分同意提前退休的员工依照以上支付方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个人账户资金进行资本抵押、资本拆借等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八条参加人员死亡的,若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其企业年金基金余额有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二十九条已经划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的年限决定相应的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5年后逐步归属职工个人,参加人工作未满一定期限的,企业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归企业所有。
第八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xx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分别成立由企业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协助受托机构制订企业年金方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企业年金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企业年金工作大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代表企业协助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各年金管理机构的年金运作。
第三十一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事务组织管理、对实施年金计划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企业通过集体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将选择的管理机构事前报集团、国资委沟通备案。同时,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第三十三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年金试行期间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机构管理本企业年金,以后逐步过渡到由国家认定的年金管理机构进行企业年金法人受托的模式。
第三十四条企业与年金受托机构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合同,由年金受托机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资格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分别于其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企业年金受托机构、账户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等管理运营机构,按照规定向企业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各年金管理机构接受企业(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企业年金参加人员及其代表、年金受益人查询,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企业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企业年金参加人员及其代表、年金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企业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企业年金参加人员及其代表、年金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而发生的费用及其列支渠道,按照基金管理合同中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八条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由单位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九章 报备程序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协商形成企业年金方案(草案)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并将企业年金方案草案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说明解释,出具书面文件和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在征求集团公司意见后,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方案连同《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备案方案的函》和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等相关企业年金文件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报备程序。
第四十条履行审核报备程序时,集团全资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协商通过后,直接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控股企业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集团总部企业年金方案的报备除依照全资子公司企业的报备程序外,还须经集团公司征求国资委意见后和集团企业年金总方案一起另行报备,形成合格的企业年金方案。
第十章 中止缴费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企业中止年金缴费:
(一)企业经营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
(二)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第四十三条年金方案的参加人员与企业发生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个人中止企业年金的缴费。
第四十四条 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
(一)企业出现本方案第四十三条(一)中的亏损情况时,企业年金账户暂停,待满足实施企业年金的条件后,可于次年选择继续缴费。
(二)出现本方案第四十三条(一)中的其它情况时,企业年金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出现本方案第四十四条(二)中的情况时,企业年金方案可在经过修改获得同意后继续实施。
(四)出现本方案中第四十四条中的情况时,其个人企业年金账户在清算后,进行注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修改年金方案的条件:
(一)企业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交费比例,但不得突破企业和个人缴费的上限规定;
(二)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提议进行年金方案修改。
第四十六条 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程序:
年金方案修改的条件出现时,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修改企业年金方案,在将草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之前将情况向集团公司汇报,并履行常规的报备程序,重新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书面通知有关方面。
第四十七条 年金方案中止的条件:
(一)出现与本方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部分情况时,由集体协商双方协商确定是否中止该方案。
(二)出现了本方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时,年金方案中止。
第四十八条 年金方案中止的程序:
(一)年金方案出现了第四十八条的相关情况而中止时,须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四十九条为保障企业负责人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和安逸体面的生活,在企业年金基金的个人账户归属比例方面,应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适当提高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福利结构的需要,按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实施。各企业负责人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情况,须在每年申报年薪材料中报备。
第五十条本方案实施前,集团成员企业已建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的,按照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及本方案进行清理、规范和移交。
第五十一条原则上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本方案规定的框架体系内,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企业年金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子企业也可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制定独具特色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备案报国资委审核。
第五十二条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xx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