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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法 |
分类: 《就业招聘选拔与规划》 |
第八条
讲解:这是一条劳资双方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就是告诉劳资双方互通信息,明白彼此,不为别的,只为建立更加诚信的劳动关系,更好的服务与经济建设。为了防止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更加清楚、明白的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因盲从、草率签订合同而带来到的劳动纠纷的发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都有通过一种合理的方式告知对方自身情况的义务。
这包括两方面,一是资方的义务,也就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一是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在我国的近些年来,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无形之间成为了社会就业中劳动合同一方的强势力量,他们往往有更大的优势对于供需双方并不平衡的用人市场来讲。那么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对于弱者的帮扶,替达到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公平,作为资方的一方必须就相关劳动者一方所提出的和劳动者自身利益有关的问题情况给与告知,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待遇、工作地点、职业危险性、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其他一些劳动者关心的问题。这些都需要用人单位给与主动的说明,以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透明度。毕竟工作对于劳动者来说意义重大。所以用人单位应该配合劳动者完成对于工作岗位的了解,以便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情况作出更加合理的选择。对于劳动者关系的其他问题,如一些企业或者部门的具体的法规、规定、纪律、制条款等劳动者需要明白的地方,用人单位需要给与详细的解释说明。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方面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有条件的义务(进一步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和倾斜)。只有在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劳动者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些所谓的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和一些和个人的工作有关系的家庭地址、住处、简单的家庭情况和构成等,用人单位不能为了
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果一方
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
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欺诈产生的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