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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动合同法 |
分类: 《就业招聘选拔与规划》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讲解:本条款再一次显示出《劳合法》对于劳动者的关爱。第四条明确的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能够依法建立了系统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或者由于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其原有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能够及时地与时俱进而导致和时代脱节,那么用人单位必须负担法律责任,不仅仅是所签劳动合同不合法,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而且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完全有权利和义务告知用人单位尽快改善这种情况或者进行更正修订相关款项。劳动者同样可以举报所在单位,把这一情况向劳动者权益保护机构或者相关的单位放映。此条款的目的只有一个:让劳动者更好的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完善劳动合同时需要修改和增补相关的条款,因为关系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所以作为利益相关体的劳动者,应该参与到此中来,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讲解:三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者;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讲解:本条非常明确的指名了工会应该做的事情:应当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应该帮助劳动者更好的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一些帮助和知道,包括知识培训、包括建议、包括相应的智慧援助等等,可以多种形式的为劳动者切实有效的服务,通过建立起集体协商机制,每一个作为单个体的劳动者就不在是势单力薄的散沙,而是同过一个纽带维系起来的团队,以一种组织的形式出现。法律和道义上方才平等的地位,才能够更好的保护每一劳动者的权利。
希望中国每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会摆正自己的立场,明确自己的地位身份,能够更好的为劳动者,为工人们服务,切实实现自己对于劳动者的应有的组织承诺和法律赋予的权力。
笔记/王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