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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流氓”该不该为废除的罪名服刑?

(2010-12-04 01:02:54)
标签:

牛玉强

流氓

法律

杂谈

分类: 百姓时评

27年前,18岁的他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

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

13年前,当年判处他死缓的法律依据“流氓罪”被从刑法条文中永久删除。

6年前,监狱警察来到他家将其带走,重新投入监狱服刑。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他将成为中国最后的“流氓”。——2010年12月2日新华网

最后一个“流氓”该不该为废除的罪名服刑?

 

 


最后一个“流氓”该不该为废除的罪名服刑?



新闻的主人公叫牛玉强。

问题的关键是,牛玉强到底该不该为一条已经废除的罪名继续服刑?这已经不是牛玉强个案问题,应该是为法学界提出的一个课题。

就牛玉强案来说,他当时的行为触犯了当时的法律,至于量刑是否恰当,也应该历史地看待。在这里不做评价。

由于社会发展,法治进步,法律也在不断修订,过去认为是犯罪,或者认为是重罪,而今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认为是轻罪的情形并不罕见。对于大多数这样的情形,总是过去的就让他过去,尊重历史。

从法理上说,刑事法律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大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并不绝对,出于维护某种利益的目的,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或“从旧兼有利”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或有利时,适用新法。在这里,旧法原则上已经失效,但由于某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存在,从全面适用旧法到全面适用新法需要一个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出于人道或人权的考虑,需要采取权宜的做法。

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这一点在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刑法第12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个规定,主要是解决新法与旧法的衔接,判决与执行的衔接的问题。

像牛玉强这样的情形,根据新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只需要负较轻的刑事责任,而其过去已经被判处刑罚或判了较重刑罚的,当然从法律角度,应该继续有效,也应该继续执行。但是,这样的规定与群众的感受却有很大落差,甚至有一种荒唐感,这也是人们特别关注的原因。不能简单指责老百姓不懂法,因为在这个案件里,如果继续执行,实际上也存在着与法理相悖的地方。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或有利时,适用新法。”这样的“从旧兼从轻”或“从旧兼有利”原则。

因此,有必要对牛玉强这类人的行为重新评价。一个合乎情理,也合乎法理的做法应当是:依据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的,应立即释放。如果根据现行法律仍然认定为犯罪的,则应该依据新刑法来进行定罪量刑。

至于一些律师想从监狱方面的过失为牛玉强辩护,是在现有法律法规范围内的技术性问题,可能成功,但其意义只限于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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