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凌晨,蒙牛集团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蒙牛集团关于“安勇事件”及诽谤与被诽谤的声明》。蒙牛表示,“安勇事件”确系其个人行为,并非蒙牛集团的企业行为,安勇对伊利及消费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我们深表歉意”。声明的第一部分是这样写的:
安勇是蒙牛集团液态奶事业部的一个产品经理。在蒙牛,每个产品都有一个产品经理。每个产品的销售额是与产品经理的收入挂钩的。
根据目前相关情况,2010年7月,安勇在未向任何上级请示的情况下,擅自与合作公司联系,发表了鱼油中含有的EPA成分对婴幼儿健康不利的言论。安勇这种行为,造成什么后果,就承担什么责任。公司负有教育不周、管理不力的责任。安勇对相关方面及消费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我们深表歉意!
安勇原是伊利集团的员工,2006年才来到蒙牛,他在做损害兄弟企业的事时,没有向任何人请示,擅自而为,其中缘由,我们也正在了解。目前,安勇已被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批捕,并已被蒙牛集团除名。下一步,我们将痛定思痛,认真反思,对员工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我愿意相信蒙牛高层是清白的,没有参与这个事件。然而安勇事件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是由安勇的身份和其行为来决定,并不是由蒙牛高层参没参与来决定。
首先要明确,并不是只有企业法人或者最高决策层的行为才是企业行为,企业的普通员工在履行自己工作职责时的行为同样是企业行为。员工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员工自己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造成的,相信大多数领导对员工违章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但受伤员工应该算工伤。之所以算工伤,就是因为员工是为企业工作,是履行工作职责,即便有失误。
那么安勇是不是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我认为应该是。安勇是蒙牛集团液态奶事业部的产品经理,蒙牛集团在声明中说“每个产品的销售额是与产品经理的收入挂钩的”,也就是说,销售业绩越好,产品经理收入越高,对企业的贡献越大。这本来就是一个正常的逻辑。换言之,产品经理为了自己的销售业绩,为了提升自己产品的竞争力而采取的措施,不论正确与否,都是职务行为,或者说都是企业行为。你不能说因为个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一致,就可以在取得利益的时候共同得利,在出事的时候就都是个人来负责。安勇诽谤伊利这样的竞争对手,不论动机如何,行为本身和企业利益直接相关。假如安勇诽谤的是中石油或者城管队,甚至更恶劣一些,杀人或者抢劫,那确实是个人行为,因为和他的工作无关,和企业的利益无关,但现在不是这样。
你可以比照最近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来理解这个事。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利益受到损害的,国家要给予赔偿,即使赔偿后可以向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追偿。比如法律和内部纪律都规定人民警察不能刑讯逼供,但执法人员刑讯逼供了,你不能说警察没有请示上级,或者上级不允许他刑讯逼供,他刑讯逼供就纯属个人行为,就不能进行国家赔偿。哪怕办案警察确实和嫌疑人之间有私仇,因为他是办案,仍然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同理,安勇怎么就是个人行为呢?显然说不通。
蒙牛在声明中强调“每个产品的销售额是与产品经理的收入挂钩的”,暗示安勇的行为是为了个人得利,但反而让人产生其行为是企业考核方式促使的联想。我注意到,蒙牛集团的声明还提到了“未晚事件”。“未晚事件”是伊利集团六七年前用不那么名誉的手段诋毁蒙牛的事件。但是“未晚事件”是早已了结的事件。在一个好像是致歉意味比较浓的声明中扯到此事,蒙牛的诚意不免让人怀疑。
当然,不是说安勇的行为是企业行为,他自己就不该承担法律责任,而由蒙牛集团的管理层替他受法律惩处。谁犯罪处理谁,这也是明明白白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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