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和质疑的公共品价格听证会日前再度曝出丑闻。据昨日《中国青年报》报道,8日,哈尔滨水价听证会正式召开。13名消费者中只有一名退休教师坚决反对涨价,但却得不到发言机会。而消费者代表中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身份存疑。一位以“下岗职工”身份参加听证的是哈尔滨市信访局退休干部,并非下岗职工,而另一位以“退休职工”身份参加听证的则是哈尔滨现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不到退休的年龄,也不是退休职工。对此,社会舆论哗然,认为这次的听证会是个丑闻,哈尔滨物价部门应该承担责任。
听证制度从法律设计上来讲是个好制度。然而听证会很快成为没有什么公信力的行政部门的“过场”,走走而已。特别是价格方面的听证会,已经成为涨价会,其结果你不用期待,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
为什么会这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听证会的参与者谁来选,怎么选,应该有什么程序?现在的听证会,组织者无一例外是相关责任单位,谁能参加,应该是什么结构,由组织者确定。即使像哈尔滨水价听证会这样貌似由消费者协会来遴选代表的,也只不过是物价部门换了白手套而已。可是,公众质疑归质疑,却很难找出法律法规的依据来否定这种听证会的合法性,公众也就沦为了观众,看看戏,评价一番,却毫无用处。
所以,听证制度一定要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将听证会的组织者、遴选代表的结构、程序、听证会的内容、代表意见的采纳等做出明确规定。
但立法或者出台法规有一个过程,缓不济急。我建议,在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应当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人大有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的职能,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人大主导听证会,遴选结构合理的人大代表,恐怕会使各方容易形成共识。这样,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不能仅仅是事后履行,也可以前移,更好起到监督作用。当然,对于人大是不是可以主导听证会,还需要法学专家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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