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只笼统规定了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了解案情,就必须作证,证明自己的亲人有罪,否则可能因触犯了包庇罪而受到法律制裁。因此,中国的公民,如果亲人犯罪,就必须备受情与法的煎熬。而那些主动指认自己亲人犯罪的行为,往往被赞誉为“大义灭亲”。
然而,提倡“大义灭亲”,规定在亲属犯罪时必须证明其犯罪,瓦解了亲属之间应当互相信任,互相扶助,尊老爱幼的伦理基础。在西方法治国家,都有专门的《证据法》,其中几乎都规定了近亲属享有免于作证的权利。譬如,德国的《证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每个证人均可以对如果回答后可能给自己的订婚人、配偶、现在或者曾经是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等亲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等亲内有姻亲关系的人造成因为犯罪行为、违反秩序行为而受到追究危险的那些问题,拒绝予以回答。”日本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可以拒绝作证,并不意味着一定不能作证。也许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而对于打击犯罪有些不利,但对于维系家庭、社会的伦理基础显然是有利的。
其实,近亲属作证的效力本身就应该受到质疑。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人们很少相信亲属之间会做出对彼此不利的证明。在司法活动中,一般都有回避的规定,其中近亲属就在之列,而证人作证却例外,多少有些不合常理。
《论语》中有这么一段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他便亲自去告发。”孔子说:“我们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正直的人是不一样的: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道的品德就在这里了。”)告发父亲攘羊,这种正直无疑是一种偏激而简单的正直,会动摇儒家伦理尊崇孝道的基础。事实上,在文革时期,儿子揭发老子、与父母划清界限以自保成为一种见怪不怪的常态,摧毁了伦理道德的基础,对社会造成了无尽的灾难。
我们常说法律无情,但法律不应该仅仅是无情。在法律与伦理之间,不应该非此即彼。在西方法律中的近亲属免证权利,暗合甚至体现了儒家伦理精神,也在某些方面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原则,也许我们可以作为参考和借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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