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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呼唤“阳光照耀”
据报道,《北京市公路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这条有关“两个必须终止”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要说其他地区的老百姓翘首企盼,也毫不过分。
引起关注的原因,自然是公路乱收费在各地普遍存在。先不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本身的争议,毕竟那是财力匮乏时期,国家出于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采取的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的政策,也是历史形成的吧。只说披露的问题,有的收费过了期限仍在收,有的不知何故重新确立了收费期限,有的收费数量之巨,用于还贷的不足两成。所以,公路收费引起民怨,也在清理之中;因为看到了改变的曙光而有所期待,也是必然。
有了条例,关键看执行。公路收费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以一己之私,损害社会管理,损害广大消费者。同时,政府审计、监督部门应当担负其自己的职责,定期公布监督结果。
最有效的监督,是置于“阳光”之下。因为当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着利益上的关联。比如,公路收费期满就将收归职能部门管理,意味着职能部门将担负起沉重的养路责任,显然,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是利益共同体。只有消费者,这个利益的相对方,才会睁大两眼,警惕地履行监督义务。
所以,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收费期限及其计算方式,应当像政务公开那样,明示在收费站,让其中监督。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要将各收费公路的收费数额、日常开支、经营管理、收费流向、上缴财政及还贷情况,进行过程跟踪和项目细化,定期公布,保障民众的知情权,让收费者不敢乱收,管理者不敢做手脚,监督者认真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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