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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正随笔 |
谁来为受害者埋单?
23岁的凯撒,7年前被人打伤,犯罪嫌疑人当天就被带到派出所,但其趁人不备逃跑,至今未能到案,所以案件一直悬而未决。凯撒的父亲说:“因为派出所对于这样一起恶性案件不进行侦查和处理,就将行凶者放走,才导致这起案件至今无法处理的后果,造成我们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为此,《新疆法制报》 7月17日作了报道,并提出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谁来为受害者埋单?
这起案件,有一个嫌疑人从派出所逃跑的情节,所以很多人把焦点放在派出所有无过错上。那么,嫌疑人不跑,又会怎样呢?
公安机关在受理打架斗殴一类的案件时,如果受害人的伤情很严重,以至于民警凭经验,当即就能判定可能构成重伤,那么,可能比较及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当然就可以处在警方的控制之下。如果受害人的伤情无法判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对嫌疑人无论留置盘问还是传唤,时间都不会太长。最后的处理,必须看法医鉴定结论,究竟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并依此决定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作治安处罚。疗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其解决方式,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在对嫌疑人起诉时受害人向法院提出,或者由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对双方调解。
这就有两个不确定性。其一,违法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失控。许多老百姓不解,说,我们冒着危险把人抓住,交给了派出所,我们一走,你们就把人放了,是不是和打人者有什么特殊关系?如果施害人是本地人,逃跑的可能性小一些,案件的处理只是时间问题,情况会好一点;如果是外地人,对其几乎没有任何约束的办法,很可能等到法医鉴定出来后,违法人员或者嫌疑人已经不知所终,后遗症非常多。其二,赔偿损失可能无法落实。违法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有能力赔偿,问题不大;如果无能力赔偿,虽然可能会从重处理,但受害人的损失谁来埋单?
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法律要保护案件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而言,司法机关无疑是强大的。按照现代法学理论的精神,必须要有监督约束机制,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违法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受害人而言,施害者已经实实在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依靠司法机关来维护权益,追偿损失。司法机关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又不能为了查清事实,以侵犯施害者的合法利益为代价,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经济利益。这在法理上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遗憾的是,受害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只能事后弥补;而施害者的权益尚未受到侵害,可以事前预防。弥补损害,必须从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出发,进行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工作,找出施害者有罪或者有责的证据,此其一;施害者有罪或者有责,还必须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否则,对受害者而言,损害永远无法弥补,此其二。而预防施害者的权益受损却比较简单,几乎不必做任何事情。
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施害者和受害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说,这是目前法律设计的一个困境。而且,不独伤害类案件,其他可能造成受害者经济损失的案件,结案的时候都会遇见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怎么办?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建立有关的救济制度,有些损害一旦造成,就永远无法挽回。回到凯撒的案件上来,派出所将嫌疑人带回讯问,即使嫌疑人不逃跑,在讯问结束时,派出所也会允许其离开,除非当时办理了刑拘或者逮捕的手续。我们还可以设想,即使嫌疑人到案,根据伤情鉴定,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没有能力赔偿,那么受害人的损失依然无法补偿。
而目前这个结果,并非个案。所以,谁来为受害者埋单,的确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我们期待着这个问题能够早日从法律制度设计、执法实践中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