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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绑匪”该当何罪?

(2007-06-24 22:54:14)
标签:

法治

社会

分类: 杂文篇
 “善良绑匪”该当何罪?

 

“善良绑匪”余有被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据报道,余有在绑架期间对待孩子很好,并未对孩子造成任何惊吓,也未留下什么后遗症,不仅没有拿到“绑款”,还将自己仅有的20元钱给了孩子,让其坐车回家,甚至在分别的时候,孩子还邀请其“来家玩儿”。因此,对这一判决,有人认为,其行为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结果,应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所以判得太重。也有人认为,不能因为犯罪分子的“小善”而漠视“大恶”,所以判得不重。

对“善良绑匪”的判决,重还是不重?既然是法律的问题,还是应该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从这起案件看,余有等已经对3名孩子实施了绑架行为,并以侵害孩子的人身自由权为手段,向孩子的家人敲诈勒索。不能仅从其未得到“绑款”(非法获得财产权),未对孩子造成身心的伤害,就无视其已经侵害了人身自由权的事实。所以,余有的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依照法律,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在绑架期间,在没有外力的影响下,在危害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余有“良心发现”,未再进一步侵害孩子的生命健康权,并采取措施,尽量恢复“原状”,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实际上中止了犯罪。

关于中止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那么,这起案件里,“有没有造成损害”是关键。没有,应该免除处罚;有,则应该减轻处罚。

什么是损害?根据相关报道,该案中,孩子的身心健康没有受到影响,犯罪分子勒索钱财的结果也没有发生,表面看,似乎的确“没有造成损害”。但是,回到绑架罪侵害的客体看,犯罪分子虽然中止了犯罪,采取的也不是明显的暴力、捆绑等方式,未严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但已经对他人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实质侵害,应该理解为“造成损害”,只不过,这种损害随着“绑匪”犯罪行为的中止而恢复。还应指出的是,余有等人绑架的是三个小孩,其侵犯人身自由权情节相对较重。如此,则“善良绑匪”余有并不具备法定免除处罚的情形,但可以减轻处罚。

呈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法定最低刑期十年的基础上“打了六折”,已经大幅减轻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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