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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制造了钉子户与开发商的尖锐矛盾

(2008-03-06 11:24:49)
标签:

房价

钉子户

政协委员

开发商

矛盾

房产

分类: 时评随笔杂谈诗歌
文/子夜的昙

 

“钉子户也导致了房价上涨,把开发商都当成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和过街老鼠不公平。”身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的政协委员穆麒茹的如此“麻辣语录”令她成为“过街老鼠”,被公众和舆论猛烈抨击。

 

开发商出此言并不意外,因为他们要维护的肯定是他们的利益,而非广大购房者的利益。而公众的反应也在意料之中。但此次争议,也不过是以往数不清的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矛盾和骂战的延续罢了。骂完以后,开发商还是大赚自己的黑心钱,而购房者,还是得乖乖送上自己的血汗钱争取可怜的房奴。

 

房价高企难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的矛盾便难以调和。年年争议年年涨,争,争不出一个好的结果,从开始期盼房价下降,到现在变成“不要涨那么快”,购房者的要求虽然是越来越低,但事情却离公众的理想状态越来越远。

 

但现在有政协委员要把责任推到“钉子户”身上,公众当然不依。但到底是谁制造了开发商与购房者、钉子户之间的尖锐矛盾,这样的矛盾如何才能调和?推动房价上涨的最大黑手到底是谁?那房价又如何才能得到真正的下降?

 

开发商早已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穆麒茹的委屈也不是说毫无理由。因高房价而起的每次声讨,开发商都是公众情绪宣泄的重点对象。在矛头直指开发商的时候,却很少有人问责地方政府,而法律对保护私产方面的巨大漏洞,也让开发商有机可趁。而地方政府的某些行为,也直接导致着房价的高企不下。

 

有几个问题不解决,房价的问题便永远也无法得到解决,除非经济全面崩溃。

 

按理来说,拆迁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开发商就该向拆迁户谈判定价,买下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开发商的土地使用出让金应该是给拆迁户的。但事实却是,政府在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以政府征用的名义强行中止,然后把还是拆迁户使用权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再由开发商对拆迁户进行所谓的补偿。这样,政府就把本该由自己处理的麻烦事,转嫁给了开发商,矛盾也变成了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矛盾。但事实上,强夺拆迁户私产的还是地方政府。

 

开发商是纯企业,不仅向政府买地,还要纳税,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商人的本性。而拆迁户也需要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商人的利益与拆迁户的利益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收了开发商高价土地使用出让金的政府便只有站在开发商这边,强制拆迁因此诞生,钉子户也就应运而生。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矛盾时,政府却往往能够超脱出来,政府便因此既赚了大钱,还没什么麻烦。所以说,政府还是最大获利方。

 

地方政府在房产开发上的地位很霸道。由于地权是公用的,而房主只有土地使用权,所以政府似乎随时有机会随意收回和中止土地使用权,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一般还是“公共利益征用”,但到底何为公共利益,新的物权法没有界定,这又给政府征地增加了随意性。同时,在征用土地后,也没有公示说这块到底是用于公益还是用经营性用地,所以公众一般也是蒙在鼓里,不知道政府的葫芦里倒出的会是啥药。

 

也正因此,政府是既当裁判,又当奸商,在开发商与拆迁户发生矛盾的时候,期望他们能够站在公众一边那就不可能了。最大的获利者成了政府,如果政府不让出利益,公众又如何能够得到利益?当然,对于开发商来说,对拆迁户的补偿或许是他们收益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但商人的本质是追逐利益,如果政府没有得力的政策和严格执行的制度,开发商也乐得追求利益最大化了。

 

说到底,还是土地没有私有化制造的问题。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出让金的用途,是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和地产开发上。一般来说,基础设施是由开发商来完成。一直不是很明白土地使用出让金用于地产开发的哪方面,是不是也包含对拆迁户的补偿呢?是不是也包含修建廉租房的费用呢?如果按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做法,这两方面应该也包含在使用出让金的用途上。但这笔钱到底用到了何处?其实政府应该公示,应该给公众一个明白的交代。公众最不愿看到的,就是如“养路费不是养路,是用来养人”一样的结果。

 

另外,政协委员应该畅所欲言,给他说话的机会,天塌不下来。能够看到委员们讲这样话,总可以让公众知道他们的真实想法,这比他们假惺惺说假话哄公众来得好。当然,就如有人所说,钉子户也可以当委员就好了,那样,各方都可以公平维护自己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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