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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学普及知识之六---出现火灾损失注意保存证据

(2023-07-23 05:18:07)
分类: 痕迹溯源科普
消防科学普及知识之六
出现火灾损失注意保存证据,出具虚假证据属于刑事诉讼范畴
正义(天津)法律咨询中心
天津万睿消防工程院
天津天雾抑爆灭火产业技术研究院
海南溯真鉴定有限公司
天意痕量鉴定(天津)集团
天意溯源(天津)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万睿(北京)消防工程技术研究院

消防科学普及知识之六---出现火灾损失注意保存证据

消防科学普及知识之六---出现火灾损失注意保存证据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1、众所周知的事实:
在肯定范围内为人们所知晓的事实。
2、自然规律或定理:
客观事物在特定要求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如锂电池属于爆炸源,爆炸后引发火灾。定理是指在科学上于特定的要求下已被反复证明隶属肯定变化经过的必然联系。如火焰自下而上扩散,烟尘由火焰点轮廓弥散的定理。
3、推定的事实:
法院根据已知的事实,利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或者法律限定,而作出的事实概然性的推断。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证明推定不能成立的,推定无效。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法院的奏效裁决就某些事实问题作出过认定的,不需要再提供证据证明。当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律认定的除外。
5、已为仲裁组织的奏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效果同上。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鉴定报告、监测检验报告所证明的事实:
效果同上。
7、自认的事实:
当事一方提议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认可的,不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8、物证的残骸溯源事实:
灾害后物证通过检验、鉴定残骸与实际损害物的有形物对应一致性的报告。
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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