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师发展观(二)
一个有序发展的社会,往往是先有法律职业的威信之后才有法律制度的威严,这已为很多国家的法治实践所证实.而其中,律师阶层处于何种社会地位,享有何种社会声望,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砝码之一.
那么在我国,是否也能象英国那样形成有绝对权威的“大律师”,象法国那样产生得高望重的“法袍贵族”,以社会精英的面貌成为昭仪天下的职业阶层,而获得高度的社会评价和广泛的社会尊重呢?
每一个职业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肩负的使命,正是这种价值趋向和使命感,从而确立其社会地位和作用.
当人们(亦包括法人)陷入法律纷争而不知所措时,律师是实现其权利救济的依靠,摆脱困境的帮手,主张权利的代言人.这种对律师职业的依赖以及由此产生的期望,使得律师具有超出其自身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性.
一个律师如果能够据法力争、仗义执言,那么就是社会中为民请愿、弘扬正义的楷模,就会使人们感到法律的普遍正义.
相反,如果一个律师只为一己之利不择手段、甚至不惜知法犯法的话,这就不仅是一个人的道德败坏,其负面影响是:使人们对于法律本身的正义表示怀疑,必然影响律师应有的职业威信和社会地位.
我们希望看到:一个国家能够真正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每一个公民都了解权利的价值并相信法律的普遍正义,而且我们的律师能够为维护公民权利捍卫法律和正义而尽心竭力,那么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就具备了繁荣昌盛的基础.同时,我们律师阶层才会获得高度的社会评价和广泛的社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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