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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决定》看城管改革

(2013-11-17 15:57:31)


201311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首次提及城管,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从中央的《决定》来看,对于城管,明确要改革而非取缔,无形中已为城管正名。城管与小贩都是城管体制的受害者早已成为共识,社会上要求改革城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央将城管改革作为重大问题在《决定》中提及,是顺应民意之举。这对城市管理、城管部门、城管执法者乃至普通市民和小贩来说,都是利好消息。

从中央《决定》看城管改革,以下几点值得注意和思考:

第一,过去十几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城管体制)并不成功。《决定》称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中央已经多次下发文件。城管机构的设立,原本就是相对集中执法权的产物,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的问题。十几年后的今天,中央以《决定》的形式再次重提,实质是承认城管体制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二,理顺城管执法体制要解决爹娘婆婆问题。国办发[2008]74号文件明确规定: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据此规定,各地城管部门在中央层面一直没有确立主管部门,被戏称为没有娘家。另一方面,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体制是由地方政府确定。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体系要求,没有娘家的城管部门却有很多婆婆。怎样理顺爹娘和婆婆的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第三,理顺城管执法体制需要立法作为支撑。如前所述,过去十几年的城管体制改革并不成功,原因何在?改革的目标确立后,国务院下达的各类文件未能得到严格落实是主要原因,比如城管机构的地位、职能、城管执法人员的公务员身份等问题,应当以立法予以明确而非国务院再三发文。事实上,全国城管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尽快为城市管理立法不仅是城管部门的呼吁,也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要求。

第四,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是理念的进步。为了减少社会上对城管执法的质疑和批评,尽快改变城管形象,城管部门一度有不敢执法的倾向,甚至衍生出美女执法、眼神执法、下跪执法等另类执法手段,并美其名曰执法就是服务。这些做法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扰。《决定》将执法服务并列表述,表明两者不可混淆。执法工作必定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城管部门要做到执法有力、服务到位,如此才能如《决定》所说建立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综上所述,理顺城管执法体制需要从历史、现实、立法、理念四方面综合考虑,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管理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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