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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是“为公”文化

(2025-10-17 09:16:04)

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是

“为公”文化

文化(精神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现实文化有“为公”文化与“为私”文化之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本质应是“为公”文化建设。

所谓“为公”文化就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诞生,并为公有制服务的文化形态。在当代我国“为公”文化的内容繁多,如反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文化、反映公有制(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诉求的文化、反映公共道德(如大公无私、清正廉洁等)的文化、反映革命历史的文化、反映利国利民英雄人物的文化等等。具体文化手段和形式数不胜数,但基本有理论表现和艺术形式两种。所谓“为私”文化是指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并为私有制服务的文化。当代我国“为私”文化的内容也是多样的,如法律中有关保护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内容,道德体系中有关利己主义的内容,艺术中表现自我至上的内容,个人宗教信仰,个人主义价值追求和理论观念,以及社会中流行的个人成名成家、发财致富、光宗跃祖思想和嫌贫爱富、炫富摆阔、贪污腐败作风和习惯等。

社会主义社会中“为公”文化与“为私”文化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二者会共生共存,甚至可以共同为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服务。但就其社会属性、功能和发展前景而言,又是有区别的。首先,“为公”文化体现着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而“为私”文化属于旧社会文化的遗存;其次,社会主义“为公”文化与“为私”文化存在具有对立性,“为公”与“为私”并不相容,公私难以兼顾;再次,“为公”文化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壮大,而“为私”文化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最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为公”文化会不断繁荣兴旺,“为私”文化则会逐渐萎缩,生存受到挤压,并最终会被“为公”文化所取代。

正确对待“为私”文化。社会主义社会中“为私”文化的产生和存在是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的产物。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国家要发展生产力,借助私有制的作用是必要的,而有私有制就必然产生“为私”文化,否则私有制缺乏保护而无立锥之地。同时“为私”文化的存在也是传统作用的结果,人类社会在私有制基础上已经存在了数千年,与之相应的“为私”文化也存在了同样持久,“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已经成为普遍人生信条,甚至渗入人们血液之中,成为支配人们行为的强大习惯力量,祈求在短期内清除这一习惯力量是不可能的。因而“为私”文化的存在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种合乎规律的现象,采取任何以清除其存在为目的的急躁冒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甚至会适得其反。“文革”以来的历史就是证明。因而对待“为私”文化,我们只能采取既允许其合法合德存在并加以合理利用,又要对其消极作用进行限制和约束,并对其发展方向加以引导,使其为社会主义服务,而防止其对“为公”文化的侵蚀。

总之,社会主义社会的文化是一种矛盾的存在,既有占主导地位的“为公”文化,这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本质,又有占次要地位的“为私”文化,这两种文化是对立统一,但应明确:社会主义文化不等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文化。我们要在党中央领导下,努力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发展好社会主义“为公”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向着共产主义阶段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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