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理与科学治理
(2025-08-20 10:42:34)依法治理与科学治理
在谈到社会治理问题时,人们往往强调依法治理的重要性,例如依法治政、依法治经、依法治市、依法治教、依法治腐等等,其实对各种对象进行科学治理也是不容忽视的。
所谓科学治理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指治理各种对象时要认识其内在规律,然后按照规律加以治理。例如治理水患时要了解水患发生的规律,治理市场时要把握市场运行的规律,治理腐败时要认识腐败发生的规律,治理教育事业时,要知晓教育发展的规律,如此等等。如果不认识规律,不尊重规律,则法治再严,也只能是盲目施治,难以收到好的效果,甚至会越治越乱。二是指治理各种对象时要把握好主体与对象之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即治理行为规律。以治理腐败而言,被治理对象总会千方百计进行对抗,治理者也必须针对其反抗措施采取相应手段才行,水来土掩兵来将挡,这就是行为规律,如果不了解和把握行为规律,就无法做到成功反腐。治理行为规律多种多样,如治理城市有治理城市的规律,治理乡村有治理乡村的规律,治理高校有治理高校的规律,等等。不把握好治理行为规律,或只把握一般规律而不把握特殊规律都是达不到治理目标的。
或曰:我国法律是依据治理对象的固有规律以及治理行为规律制定的,因而依法治理就包括了科学治理的内容,诚然如此。但是法律本身与客观规律毕竟不是一回事:一方面,由于法律主要是根据主体利益需求制定的,而主体利益需求往往会与客观规律相冲突;此外由于人们对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有一个发展过程,无法在充分把握规律后再立法,这也使得法律与对象的发生规律并不能完全一致。另一方面,由于法治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治理行为规律却复杂多样,同一治理主体欲全面掌握这些规律基本不可能,一旦遇到新治理对象,就必须重新学习科学治理规律。由于上述这些原因,就决定了依法治理不能取代科学治理。
总之,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科学治理是基础,依法治理是核心。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收到社会治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