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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过程应体现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2025-08-13 10:37:14)

司法审判过程应体现

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我国司法审判活动有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取得了显著成就,为依法治国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我以为,这一司法原则体现的只是司法的科学性原则,除此之外,司法过程还应遵循民主性原则。

所谓民主性原则就是指司法过程要始终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法治的主体,也是国家法治服务的中心目标。国家法治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群众,也都要依靠人民群众才能办好。人民群众在法治上的需要很多,最为核心者就是平等和公正,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是公民一份子,都有依法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也都有依法承担责任的义务。司法过程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才是公平公正的司法过程。

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原则与科学性原则同等重要。不能用科学性原则否定或代替民主性原则,也不能用民主性原则否定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需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行为来体现,民主性原则需要陪审员制度、律师制度、原告和被告充分申辩制度来保证。忽视科学性原则会直接影响办案质量,易出现冤案错案;忽视民主性原则,难以达到法治保护人民的目的。

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原则与科学性原则又是相辅相成的。事实说明,不实行严格的民主性原则,不可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地科学审理案件,因为事实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的,法律责任也是要由当事人来承当的。只有当事人认可才能成为真正的“根据”和“准绳”。当然,司法的科学性原则是基础,如果搞不清事实,不能准确适用法律,则民主也无法得到体现,司法的目的也难以达到。

在司法过程中贯彻民主性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更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方针,从而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特征;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极大提高依法治国的效率;可以更好保证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全面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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