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人民群众精神建设是“以人民为中心”方针的应有之义
(2024-11-14 17:14:27)关注人民群众精神建设是“以人民为中心”方针的应有之义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基本指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理论内容。但“以人民为中心”不能只以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为中心,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亦应是重要关注对象。
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包括的内容很多,诸如学习知识、提高智力、培养情感、锻炼意志、树立信仰等等都是。没有健康的精神生活做指导,再丰裕的物质生活也不会使人感到幸福,更不会引发快乐。改开以来,我国在满足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方面做出了极大努力,并取得了辉煌成果,人民群众已经基本富裕起来;但在精神生活建设方面,尚存在明显不足,个体三观不正、缺乏理想、唯利是图、道德沦丧等现象充斥,这也是一些人“生在褔中不知福”和“端起碗吃肉,放下碗骂娘”等缺乏感恩思想发生的根本原因。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的重要思想。全面发展既包括人的物质生活能力的发展,也包括人的精神生活能力的发展。前者是基础,后者则是主导。一个社会如果只是物质充足,而精神生活贫乏,那是畸形发展的社会;即便实现了所谓现代化,也是片面的现代化。我们党的二十大政治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我们要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必须坚守这一原则。
实际情况说明,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是比较容易提高、也比较容易用数字来衡量的,但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水平提高却要艰难的多,它需要在党中央的宏观领导下,广大党员、政府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作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才能收到成效。事实说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都是会经常发生矛盾的,在矛盾无法得到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党和政府有关人员应该及时发现并提供协助,以防止其激化,影响社会安定。近年各地发生的报复社会案件大多是由于这类情感问题未得到化解而引发的,我们应该引以为训。中国古代法治中有一种“民不举,官不究”的说法,这被当代法学界概括为“不诉不理”思想。这种思想并不适合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要求,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司法人员应该主动深入民间,了解有可能引发犯罪问题的纠纷事件,及时加以化节。
总之,重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党与政府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方针的重要使命。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十分强烈和迫切的,党和政府应予充分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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