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不是真理范畴,而是价值范畴
(2023-04-26 10:46:12)法律规定不是真理范畴
而是价值范畴
法律规定与真理的关系是一个法学界探讨多年而又至今未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二者的范畴性质常被混淆,为此应该加以厘清。
一、法律规定是根据主体的利益需要设定的,而不同的社会主体的利益需要不同,只能根据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主体利益需要而设定,而不能根据所有主体的利益需要而设定,而满足主体利益需要乃是价值的本质。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的出台是价值形成的过程,而不是真理形成过程。
二、真理则是根据主体的认识需要认定的,它的形成也依赖于主体的认识,但认识要成为真理,并不以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体为转移,而只能以认识内容是否与社会实践相符合为转移,就是说,只有经过实践检验的认识才能被确认为是真理,而与主体的社会地位无关。
由此可见,法律无论在形成机制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与真理不同的。它只能是价值范畴,而不可能是真理范畴。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说的事实是否是真理呢?不是。无论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都是以涉及主体利益为内容的,是价值意义上的事实,而不是真理意义上的事实,因而也不可能具有真理的意义。在价值基础上产生的认知并不是认识,而是判断,故以事实为根据的本质是以价值存在为判断根据。至于“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就更不是真理性问题了,而只是以主观的价值规定为准绳而已。
搞清法律与真理的关系对于正确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十分重要。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范畴,他是以作为统治者主体的利益需要为最高原则的,是一种处理主体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而不是处理主(精神)客体(物质)关系的手段,不是获取真理的手段,司法审判中追求的所谓“铁案”也只是相对稳定的价值判断而已。当然,真理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也并非完全无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也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真理性原则,并应借鉴真理的形成机制。但真理与法律毕竟是两个不同学科的范畴,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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