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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法人属性的三点建议

(2011-06-03 03:54:21)
标签:

温州

社团法人

民法通则

财团法人

民办教育

教育

 

 

近期,中央政府10部委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省政府相关部门也在草拟多达14个的相关政策文本,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人们发现一稿比一稿让人失望。在政府看来,民间办学已经到了应当结束老板随意自摸口袋的阶段了,规范是主题词。但在民间办学者看来,这简直就是“黄鼠狼给鸡拜”,绝望是关键词。

为什么政府这么好心为人民服务还会被民间办学者看成“黄鼠狼”?为什么政府与民间的想法合不到一块?因为政府和民间现在都是办学主体,单由政府来制定办学规则,不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了?你好心人家还不一定能够接受呢?

由不直接参与办学的第三方来制定办学这个游戏规则,这是常识,也是孩子们做游戏常想到的解决办法。问题是,我们现在难以找到这个合适的第三方。

交给人大可行吗?民办教育促进法名义上也是人大制定的,但实际立法依然是由人大直接交由教育部等政府部门来具体制定的。现在人大立法不少,但人们更多看到的是法之间在相互打架的闹剧。哪个政府部门不在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委托专业的教育中介机构不可以吗?现在还真难在国内找到这样专业的教育中介机构,因为它们基本上还在“生育计划”之中。哦,想到了一个比较合适的,熊丙奇的21世纪教育研究院,但也很难知道这是谁的私生子?它登记的是社团法人还是事业法人,或者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暂时缺乏教育中介机情况下,素有鼓励民间办学传统的温州,能否在《民法通则》等法规框架内率先解决法人属性等民办教育关键问题?的确是一种智慧和魄力的考验。

民间办学统归民非,虽然符合国务院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但却与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相悖。《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法人机构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按照“法律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理,民办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目前只能在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类之中找到自己的归宿。

具体建议有三:

一是全日制民办学校和公益性教育中介机构(譬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登记为事业法人,具体可暂时定名为“民办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民办一词还有争议);

二是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譬如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和营利性教育中介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

三是中间(或者无营利性)教育中介机构和学校设立的各类基金会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建议的法理依据与我国《民法通则》所依据的大陆法系是一致的。因为大陆法系对法人有三种分类办法:

一是按照成立依据不同,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是按照成立基础不同,分为社团法人(譬如足协、学生会、文联、作协、佛教协会等)和财团法人。

三是按照法人功能不同,分为公益法人(譬如学校、医院,不是不盈利,只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中间法人(譬如商会,社团法人依其有无营利性而定,专指那些不宜归入营利法人,又不能归人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

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再把非企业法人又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实就是综合参照了第一种和第三种分类。这符合中国学者的思维特点,只是忽视了或者当时还没有彻底弄懂第二种法人分类的意义。

中西方现行法人分类的异同比较表

公法人

如执政党机关、政府机构等

机关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公益社团法人

如工会、妇联、公办学校、医院等

事业单位法人

营利社团法人

如公司、银行等

企业法人

中间社团法人

如合作社、商会、同乡会等

社会团体法人

财团法人

如诺贝尔奖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发达国家的私立学校、教会、寺庙、慈善团体等

其实,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各自所承担的角色上均各有成立基础和功能定位,因此是不难区分。一是成立基础不同,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是财团法人。二是功能定位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而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这如同英国人把私立学校叫成“伊顿公学”一样,很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习惯:财团法人怎么是公益性的?怎么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西方所谓的社团法人与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不同的。如基金会这种传统的财团法人,在我国现在也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以,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社会团体法人还不能简称为“社团法人”。

中国民间办学的现状是,以财团法人形式存在的民办学校在国内几乎没有,以营利性社团法人存在的民办学校(譬如新东方)也很少。虽然现在中国民办学校与西方发达国家私立学校在法人属性问题上有所不同,但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必须基于现状充分借鉴参考。

林、戚两局之所以对营利与非营利这种“非白即黑”的法人属性分类提出质疑,也是基于对温州民间办学现状的理解。所以,林局一开始就提出质疑:民办学校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类是不是趋势?是促进还是促退?从政府管理角度看,这样两分自己很清楚,自己也很方便,但得进行分析。戚局也说,细得不合理的时候,粗也有粗的好处。

固然,上海等地现在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两分的做法,但借鉴不仅要知道人家怎么做,更需要明白人家为什么这样做。否则,照搬过来的东西可能还是没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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