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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多设个"收受礼金罪"不足以治贪

(2014-09-28 13:12:44)
标签:

佛学

教育

情感

文化

房产

分类: 剑客放言

 

    刑法修正案拟设收受礼金罪 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

    在昨天的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

    本博认为,应多管齐下,才能达到让官员"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目的

    其一,公务人员非法收授礼、金罪;公务人员非法性行为罪。(这都是受授贿赂的实质)
    其二,不作为、违法作为、干扰司法罪。(设立这样的罪名,就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

    如果这些罪名同时设立,治贪就有希望。并且,实现公平正义也就不再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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