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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法官在审判中的投机取巧造成错案

(2014-06-26 05:49:37)
标签:

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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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鉴定结论,法官根据鉴定结论判案,应该说没问题了吧?

   但事实并非如此.即然涉及到鉴定,说明相关专业知识以及相关标准法官并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某些黑鉴定时常就会出来鱼目混珠.

   

    本人公益代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当时显得非常着急和激动.因为法官要求其撤诉,不然就判其败诉.理由是,司法鉴定结论"被告方的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当事人认为自己有病历等证据可以证明相关事实坚持不撤诉,于是,法官与当事人形成胶着对立状态。

 

   在接受委托后,本人先查阅了司法鉴定书。鉴定的结论对当事人绝对的不利。但经过仔细分析这份司法鉴定,却发现,鉴定的结论与鉴定的依据之间,却不存在基本的逻辑关系。做出该司法鉴定的鉴定所为得出“被告方的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除了断章取意的论证之外,还存在明显违背医疗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成竹在胸,于是,我与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找到审案法官。该法官见到当事人是一脸的怒气,甚至对我都恶言相对。我知道,他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非常大了。在我平静地问其为什么这么对我时,这位法官倒显得不好意思起来,说出了当事人经常对他言语恶劣的问题。

 

    之后,我问该法官,为什么要求其撤诉?该法官称,鉴定结论明确,判决结果肯定是当事人败诉。考虑到他本身就非常困难,法院没让其交诉讼费。如果他能主动撤诉,相关诉讼费用也就不需要交了。如果判了判诉,他就得补交诉讼费。

 

    听起来,的确很有同情心和道理。

    遂即,我说道,是啊,鉴定结论肯定不利于当事人。我想问您一个问题。

    该法官说,你说。

    我问道:您看了鉴定结论,那么,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您是否进行了审查?

    该法官说,我们不懂医学,我们看不懂。

    我说道,即然是这样,也就是说,结论是否客观真实,您也就不可能知道了是吗?

    该法官说,我们只根据鉴定结论判案。要不然,还要专家鉴定?

    听他这样说,我说道,您说地有一定的道理,但这份鉴定的结论纯属胡说八道。因为……

    还没等我说完,该法官说,你说人家胡说八道,我看你才是胡说八道。

    看样子,该法官是铁了心让当事人撤诉了。根本没有沟通的余地。

 

    我与当事人一起找到了某副院长。副院长非常客气。但说法与那名法官的意思是一样的。“鉴定有结论,当事人必须撤诉,不然就判其败诉。”

    看来,法院已经研究过了,而且是主审法官已说服了法院上下。这也让我明白了主审法官为什么不愿意与我沟通。

    我对该副院长说,审查鉴定书,是不是除了审查结论,还应审查得出鉴定的依据?

    该副院长听我这么一问,说道,按说应是这样。但这是医学上的问题,我们不懂啊!

    我说,嗯。但我今天来的目的就是向你们说明,鉴定的依据完全错了,这份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该副院长听我这么一说,马上拿过鉴定书,似乎要从中看看什么地方错了,但看了一会儿,一头雾水样抬起头看着我。

    我说,多了不用说了,您仅看这一条,这与医学技术标准以及规范完全是相反的。并给其提供了相关的医学技术标准以及规范。并补充道,打个比仿说,一加二等于三,而鉴定书中根本就不存在一或者二,这个结论能是正确的吗?

    该副院长看了会,然后说,那就开庭审吧。

 

    开庭后,本人就鉴定书中的所有依据,全面进行了驳斥。法庭采纳了代理意见,改变了原来要判当事人败诉的决定。

 

    本案,因种种原因,目前尚未判决。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有些法官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过份依赖鉴定结论审理案件,这是一种投机的行为,也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行为。虽然这样做表面上可以避免自己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投机不仅会制造出当事人与审判人员的矛盾、造成上访等问题,也会为自己可能导致错案埋下隐患(当然,如果有意为之,循私枉法的人,那他就什么也不怕了)。

 

    客观上讲,法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是正常的。任何人的知识都是有限的。但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能够给你提供相关专业知识的时候,就应认真对待。同样,对于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也应让其提供得出结论的“相关知识或标准”的原始出处或名称等,而不是看看结论就完事大吉。如此,任何黑鉴定也黑不了你法官的眼睛,你的判决自会令当事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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