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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人员可构成滥用职权等罪名

(2013-04-01 22:32:38)
标签:

杂谈

    这是许多人不了解和忽略的问题。司法机关,常因为医院为事业单位或私人医院,其中的管理人员不是国家公务人员而认为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罪。但是,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无论是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还是私营医疗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因此特别立法规定,均已成为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适格追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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