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室责任人赔偿50多万元
南宁晚报□本报记者 蒋 云 通讯员 晨 希
救死扶伤本是医生的天职,然而,上林县大丰镇某社区卫生室主要负责人韦向锋(化名)在给患者李淑兰(化名)诊疗时,因超范围行医致使李淑兰伤残及护理等级均为一级。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判决,一审判决韦向锋赔偿原告李淑兰医疗损害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50多万元。
患者注射后昏迷不醒
2005年3月5日下午,李淑兰因身体不舒服便到上林县大丰镇某社区卫生室就诊,卫生室主要负责人韦向锋经过诊断认为,李淑兰患有尿道感染疾病,就用头孢曲松钠、丁胺卡那、甲硝唑等药物为她进行静脉注射。李淑兰当天治疗回家后,整夜无法入睡。第二天上午,李淑兰再次到该卫生室诊治,韦向锋又用相同的药物给她注射,结果,使她当场晕倒,心跳呼吸停止,造成过敏性休克。韦向锋见状,立即给她采取人工呼吸,并送其到上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经抢救,李淑兰心跳恢复,但一直昏迷不醒。后来,李淑兰先后被送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广州珠江医院治疗,至今仍昏迷不醒。
患者家属状告负责人
在李淑兰治疗过程中,韦向锋支付了5.5万元医药费后,就不再付给她任何费用。因韦向锋积蓄多年的血汗钱已基本花光,当李淑兰的丈夫再向韦索要医药费时,遭到拒绝。于是李淑兰的丈夫便把其推上了被告席。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认定被告韦向锋超范围行医造成李淑兰人身伤残,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不予以受理。同时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淑兰进行了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认定,韦向锋对静脉用药可能出现的反应,认识不足,也不具备应有抢救知识和起码的医疗设备。在李淑兰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的情况下,因采取措施不当,错过了抢救的最好时机,直接造成了李淑兰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不可逆转的病变。司法鉴定部门对李淑兰伤残情况进行司法签定,司法鉴定表明,李淑兰的伤残及护理等级均为一级。
负责人赔偿50多万元
法院认为,由于韦向锋超范围行医,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对李淑兰患“缺血缺氧性脑病”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李淑兰因医疗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韦向锋全部负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决韦向锋赔偿李淑兰536259.72元,扣除已支付费用,韦向锋还需赔偿48125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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