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模式之问5:大鱼随意拷贝 扼杀小鱼创新
(2010-11-12 18:46:29)
标签:
it |
分类: 丰言丰语(阐述博主真知灼见) |
“所以现在很多新兴的互联网公司都不敢与互联网巨头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毕竟巨头的人力物力强大得多,拷贝的速度也很快,创新功能甚至还可能超过原来的创意公司。”优视科技产品总裁何小鹏对《第一财经日报》道出中国小公司的生存困境。
美国的互联网创新环境是包括何小鹏在内的很多互联网业者所羡慕的。他们最喜欢谈论Facebook的例子。
仅仅短短不到7年的时间,Facebook一举成为全球用户超过5亿的社交网站领头羊。然而,9月在美国首映的《社交网站》电影却讲述了Facebook创始人Mark Zuckerberg最初创建Facebook的想法,是从哈佛校友那里窃取而来的。
电影描述,Mark Zuckerberg在大学时只是为其学长们创建的一个社团工作,他的学长们当时正在创建一个名为Harvard Connection的社交网站。但在其学长们完成网站建设之前,Mark Zuckerberg就推出了属于自己的网站,并最初命名为Thefacebook。不过,Mark Zuckerberg最终还是支付了价值数千万美元的Facebook股票,与起诉他涉嫌剽窃创意的学长们达成了庭外和解。
“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国内,根本就不存在侵权之说。因为仅仅是一个创意想法而已。”盛大游玩网CEO宋铮昨日对记者指出。
“与美国互联网企业相比,中国做平台的互联网企业都偏向于自己独大,大的互联网企业之间很难相互合作。”何小鹏指出,百度近期做的开放平台将搜索联盟、广告联盟等打包在内的百度局域网,所有合作伙伴都是中小企业,“其实百度也不希望大的互联网企业参与到其所谓的‘局域网’,因为不希望由此而产生潜在的竞争对手。”
之前优视科技、腾讯科技与做移动互联网下载出名的宝软网合作,然而当新浪投资宝软网后,腾讯平台也就不再向其用户推荐宝软网下载工具。
“国内互联网巨头都在担心有潜在可能的竞争者出现,所以互联网平台厂家一般都不会与大型互联网公司合作。”何小鹏指出,目前在中国还没有出现开放平台的成功案例,大部分都是强弱合作,强强合作根本不可能。
“很多互联网巨头化名成投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表明想收购有创意的互联网新兴企业。经过多次沟通后,真正理解和掌握对方的想法和创意,往往所谓的收购行为就没有下文了。”何小鹏表示,有些互联网巨头可能没过多久,就会在自己平台上推出相应的应用,有些功能甚至一模一样。
腾讯为何不开放
事实上不光是这种粗犷的拷贝出现在大公司抄袭小公司身上,也有很多小公司在钻大公司的空子。
2005年庞升东在创立51.COM时就瞄准了腾讯,通过复制腾讯QQ的模式,把QQ用户分流到51.COM的平台上,甚至抢先QQ推出一些有趣的应用,甚至推出彩虹QQ外挂直接抢夺腾讯用户。最终,腾讯在2008年与51.COM对簿公堂。虽然51.COM后来放弃了彩虹QQ的开发,但也完成了庞大用户群的原始积累。
平台开放就像一场博弈。
试想一下,如果腾讯公司也面向国内外开发者开放接口,腾讯现在的QQ会员、黄钻、红钻等收费服务就会被某一个应用开发商的免费服务所取代,而这家应用开发商的目标就是积累原始用户群。当然,如果腾讯开放,可能可以获得更大的用户群,从这些用户中寻找到收入的可能性,但是腾讯显然不愿意做这些尝试。
类似的案例在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还有很多,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互联网巨头通过平台化扩展在获取越来越多用户的同时,却更加背离互联网开放特性。
《互联网沸腾十五年》一书作者林军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目前腾讯只能沿着封闭式平台化扩展路线前行,如果改变为开放,腾讯的商业模式将会遇到巨大挑战。
平台扩展
中国互联网企业在做客户端时,更倾向于平台化扩展。
“现在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是一个全面竞争的状态。”迅雷首席运营官罗为民指出,大家在发展搜索、电子商务、下载等等互联网应用时,很难避免业务重合和交集的地方,竞争的结果就是从竞争对手手中抢夺流量和用户。
“相互不兼容似乎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的特色。今天腾讯和360之争,其实就是不兼容导致矛盾激化的结果。”罗为民表示,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就是开放,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未来中国互联网发展还是会越来越开放。现在出现的不兼容的矛盾,只是发展中的一个过程。
在罗为民看来,中国互联网企业算得上平台的,可能只有腾讯,其他互联网平台的平台效应还不明显。平台的特性不仅仅是流量,还必须具备很强的用户黏性以及平台用户之间的交互性。
“其实互联网平台厂商之间不仅仅是竞争关系,也存在相互借助的地方。”罗为民说。
不过,这种说法放在残酷的中国互联网现实当中时,似乎还只是未来发展的一个梦想。
腾讯与360之间的平台化野蛮竞争发展到今天这种地步,正说明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监管大环境不健全。如果有保护互联网创新和创意的相关法规,国内互联网巨头的平台化扩张就不会如此野蛮和快速,而更多中小型互联网公司会有更大拓展空间,而不是一个个死在沙滩,被互联网巨鳄所吞食。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可能很难从根本上制止野蛮抄袭行为,至少还有一个心理约束。”何小鹏无奈指出。
分拆腾讯之问
分拆腾讯?看起来还不是时候。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部分专家在非正式征询业界意见,试图论证以某种方式分拆腾讯的可能性,其中一个被提及的方案是,将腾讯分拆为腾讯网(QQ.com)和QQ两部分,前者专注于网络内容,后者专注于即时通讯。
“分拆腾讯有什么意义?”互联网行业评论人士洪波反问道。
在洪波看来,中国根本不存在反垄断的问题。腾讯公司第二季度的财报显示,腾讯的门户网络广告收入只占据腾讯不到8.5%左右的收入规模。洪波说:“腾讯的门户和QQ之间关联度很小,也不是排名第一,有什么道理去分拆它?”
洪波认为,腾讯公司在互联网领域也不存在垄断情况,其营收在整个中国互联网公司中也不到20%,只有QQ一款IM软件产品做得很出色而已。洪波用了第三个问句来表达对分拆腾讯一事的看法,“如果分拆岂不是惩罚优秀者?”
腾讯公司董事长兼CEO马化腾同样认为自己被认定为垄断很冤枉,“尽管我们整体营收规模较大,但是我们在很多业务领域并非第一,而且一些领域是在市场上已有五六家竞争对手之后,才后来居上的。”
互联网分析师许单单同样认为分拆腾讯的建议没什么道理,原因有二。
首先腾讯各项业务之间大部分都有很强的耦合性和关联性,腾讯QQ本身只是一个IM软件,没有盈利能力,怎么分拆?其次,腾讯游戏业务或者门户并不存在垄断,“没有分拆的必要性。”
“如果是微软的Windows和Office业务分拆,倒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两者关联度和依存度并不高。”洪波认为,但是分拆微软这一动议在美国也未成功。
专注于《反垄断法》的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丽勇律师表示,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除了做基础通讯服务的电信巨头外,近年来罕见分拆垄断巨头的案例。
历史上倒是有分拆巨型公司的例子。资料显示,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拆分AT&T,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7个本地电话公司(即“贝尔七兄弟”),1995年,又从公司中分拆出了从事设备开发制造的电信设备巨头朗讯科技和NCR,只保留了通信服务业务。
“从法律上看,目前腾讯不具备被分拆的条件。腾讯更多的是曾涉嫌滥用垄断地位,而非需要分拆。”姜丽勇说。
事实上,分拆之前的AT&T几乎垄断了美国的州内、州际和国际电话业务。利用对市话系统的控制,限制长话竞争对手接入当地电话系统,AT&T实质上形成了对长话业务的垄断。姜丽勇认为,上周腾讯借助巨大的市场份额要求用户在腾讯QQ和360安全卫士之间做出“二选一”,其行为已经涉嫌垄断。
姜丽勇解释说,2008年8月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定,当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超过50%的时候,就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而《反垄断法》的要义之一就是:当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它的行为就应当受到更多的法律约束。
不过由于在政府部门调解下,腾讯和360已经各退一步,腾讯已经停止了不兼容360软件的状态,360则召回了针对QQ的扣扣保镖软件,姜丽勇认为:“如此一来,目前腾讯的涉嫌滥用垄断行为也不会被认定。”
但是此前律师和个人消费者因此对腾讯发起的调查及诉讼要求和舆论对腾讯此举的报道,仍然有正面的意义。姜丽勇说:“有了监督,以后的大企业行事会更加的规范,个人用户的权益也会更多地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