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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恶扬善不能靠“委屈奖”

(2014-10-20 08: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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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男

早年读过池莉的《汉口永远的浪漫》,知道那是一片不乏戾气的土地,主人公每次受人欺辱后总会发狠:早晚结交一个公安局里的朋友为自己撑腰——可见法治的缺位,会让屁民多么艰难。

多少年过去了,我们的街头暴戾依然。日前,也是在武汉,一名51岁的女环卫工因劝阻一名开宝马的男子乱扔垃圾,结果被宝马男径直下车连甩两个耳光——这一幕被视频捕捉了下来,面对比自己足足高一头的凶恶男子,女环卫工不敢还手,只能在默默记下车号,随后面部红肿地向警方报案……

当天事发后,武汉市城管委向当事人刘女士颁发了1000元的“委屈奖”。

“委屈奖”以前也曾经发过,但这一笔发的让人满不是滋味——刘女士并非仅仅受了点“委屈”,而是受到了殴打和侮辱,她自己都晓得通过报案来维权,而她的单位,却只有一笔不明不白的“委屈奖”。

假如一个医生在正常工作时被殴打,他的单位乃至卫生主管部门一般会公开发声谴责暴行,并协助职工维权,好像没听说过用什么“委屈奖”来敷衍的。

这时候发“委屈奖”几个意思?——是安抚?是补偿?还是封口费?

惩恶扬善,两手都要硬,而在不同的主要矛盾下,应当突出其主要应对手段,错位了就一定滋味不对。

假如环卫工在工作中遭人冷言冷语,而并未有其他严重情节,也没法报警追责,或许可称得上是“委屈”,此时的主要矛盾是“扬善”,因此发些“委屈奖”来鼓励他们坚持履职,或许还算得当举措。

而假如在正常工作中遭遇暴力攻击和严重侮辱,性质就滑向了另一边,属于刑事或民事案件了,主要矛盾变成了“惩恶”,必须通过正规途径将恶人绳之以法,才是最要紧的措施,也是对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举动。即使存在金钱补偿,那也应该是法庭上的民事赔偿。

环卫工也是有单位的人,而且级别也并不低,在社会上讲话也是掷地有声,此时不分事情性质,草草下发一笔“委屈奖”,不仅显得太过敷衍,而且混淆主次,令人怀疑是不是在堵自己员工的嘴、维自己员工的稳。

有很多网友对此意愤难平,纷纷表示愿意“倒贴”五千、一万,也要把那个畜生揪出来,将那两个耳光连本带利地还回去!——显然这符合人们的常情常理,恶人当头时应该先除恶,而不是先自我安慰。

从法律上讲,一旦这事儿成了案子,就不宜再私下勾兑,否则可能妨害司法公正。比方说,环卫工收入不高,有了这1000元的些许补偿,或许她追究施暴者的动力就不那么强了,或许庭前三言两语就撤案了,因而使那名随时会威胁更多人的恶棍得不到应有惩罚,这无异于用纳税人的钱为犯罪分子买单!

想发“委屈奖”不要紧,但是先维权、先破案、并先向那恶人索赔,且不说在国外很可能让他赔的倾家荡产,即便在我国法庭上也不乏因“扇耳光”索赔十万、数十万的先例——只有双拳并重,才能真正体现出“惩恶扬善”的威力,那些在街头横行的混混才能收敛。

庭后桥归桥、路归路,你再发“委屈奖”,才是相得益彰,而不是成为涉嫌阻滞公正的障碍。

/纸上建筑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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