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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死岂能参照“因公牺牲”?

(2014-08-07 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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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

公职人员有两大致命的“职业风险”:一个是抑郁症,一个是喝酒,二者造成的“意外死亡”一直居高不下。

近日,安徽祁门县又曝光一起“民警陪领导喝酒而死”的案例,但曝光并非因为喝酒而死,悲剧早在1月份就发生了,而是因为家属不接受当地政府的善后安排,才被捅成了新闻。可见,假如家属“老老实实”地接受安排,民警也就只能“默默无闻”地死去,类似未曾被曝光的悲剧大约还有不少。

地方当局开出的善后价码并不低:一次性赔偿130万元。然而令家属不能接受的是其屈辱条件:要求书面承诺放弃对县公安局以及民警其他的申诉主张和赔偿要求——说白了,就是拿钱,闭嘴,永绝后患。

我们已经见惯了类似的“善后协议”,我们又是一个如此不争气的民族,很多死者家属都不得不接受了屈辱条约,包括一些起初就被公之于众的著名案例。好在总还是有不认怂的。

因为这拿钱买的,并非是亲人的命,而是责任者的顶戴乌纱。大家都清楚,若不是因“领导”负有责任,连这赔偿款的零头都拿不到,领导的官帽远远比亲人的命值钱——想透了这一层就会觉得更加屈辱。

对于高额赔偿款的解释,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民警朱璘之死是参照国务院“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处理,可那也只有70万元,那么其余的,是包含了对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部分。(新华网)

一句话就曝出好几个问题。

第一,陪酒喝死的,如何能跟“因公牺牲”扯上关系?天下哪国政府会把喝酒算为“公务”?——更有进一步消息指出,此次宴请系一次超标准接待,上级来了5个人,陪酒的却达到8个,除司机等人外8名饮酒者干掉了6瓶白酒、11瓶啤酒——如此违规加豪饮,又如何能扯得上“公务”?

第二,“包含民事赔偿”似乎显得局座还知道点法律,然而民事赔偿需要由法庭裁定,而不是容许“私设公堂”。赔偿款该谁的责任谁出,而不是随意动用公帑来为责任者买单。当地已经涉嫌程序违法及滥用职权。

第三,违规、违法、外加胡乱参照,实质都是在为保护涉事领导而努力,从而使他们逍遥法外。

家属已经觉察到了明显意味:事发后当局也曾把“调查真相、书面报告、严处责任人”等套话承诺得天花乱坠,然而大半年过去了,家属等来的只有失望——“真相和报告”一个字儿没有,宴席上的两位领导只给了个“党内警告”和“行政撤职”,暂避风头后随时可以东山再起,而陪酒的民警却永远失去了生命——家属显然无法接受如此打屁股三下的所谓“严处”。

半年多“调查、追究”尚不到位,却竟提出“封口”要求,摆明了民警只能盖着屈辱的人民币而死,忽悠参照“因公牺牲”又如何?——有本事名正言顺地追认个“烈士”可否?——无论如何都是荒谬。

由于死亡民警的父母拒绝签署封口协议,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此事遂扩大为一桩公案,我们且看上级的上级对此有何看法,后续如何处理,是准备纠正前期的违法违规,还是继续错上加错?

/纸上建筑

2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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