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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究竟为谁“善后”?

(2013-08-19 14: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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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慈善总会

杂谈

公办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一降再降,并非由于公众的挑剔。

烟台慈善总会原办公室主任驾公车撞死人逃逸,已经明确触犯了刑法,从交警责任认定书中更发现了“酒后驾驶人行横道撞人机动车不合技术标准…”等足以罪加好几等的恶劣情节,但他竟没有坐牢,竟以单位出面赔偿80与受害方“协议了结”得以全身而退,据悉已调往异地任职。

在受害者家属出示的两份“协议”中,对签方均为“烟台慈善总会办公室”,并盖有单位公章,签名者为肇事者的同事——办公室副主任。

尽管根本没有肇事者本人的落款,这份“协议”却义不容辞地保护了肇事者的个人利益——条款中明确,受害一方要向公、检、法部门书面声明放弃追究王洪涛(肇事者)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慈善总会可真够“慈善”的,我们不知道它给弱势群体送去了多少“慈善”,但对自己的干部真是比慈母还要更善。

虽然他开的是公车,但违法驾驶和逃逸犯罪却是毋庸置疑的个人行为,想必单位也不可能承认这是“因公犯罪”吧,凭什么以单位名义为其“刑事责任”买单?

单位不是不可以参与,作为公车所有者,可以也应当连带民事赔偿的责任,但像这样把肇事者完全挡在身后的做法却明显“越位”,肇事者连个名字都不签,弄得好像是“副主任”开车撞死了人一样。

之所以能达成这畸形的“协议”,是因为慈善总会非常大方的开出了足够高的价码——交强险赔付额只有11万,即使受害人追究刑责赔偿到位,最多也只能拿到52万,慈善总会以超出最大赔偿额30多万的慷慨筹码,诱使受害方闭嘴吞声,从而为犯罪者逃脱刑罚创造了条件——这是慷谁之慨,慈谁之善?

付出的慷慨可能还不止于此——司法机关更不是省油的灯,在本案中他们把应当提起公诉的严重刑事案件以民事调解具结,不惜背负被指渎职不作为的风险,需要付出多大代价才能“运作”到这一步?——背后那些不在“协议”上的数字我们都不敢想。

烟台慈善总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捐赠善款,又只是地方总会,和财大气粗动不动就天价采购物资的全国总会没法比,据官网显示,其2012年度结余2.22万元——这么说为了给办公室主任处理事故,一下子就花掉了十几年的节余。

再问一遍,这是慷谁之慨,慈谁之善?

公众点滴汇集的爱心,百姓集腋成裘的善款,究竟被用来为谁“善后”?

/纸上建筑

20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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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建筑微博:http://weibo.com/u/1098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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