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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无罪,法律有罪

(2012-11-19 09:47:01)
标签:

虐童

颜艳红

张雪梅

杂谈

轰动一时的“虐童”教师颜艳红,近日被温岭警方“无罪释放”,原因是达不到现行的刑事犯罪标准。多名法律界专家对此决定表示了支持。

这是一个无奈的结局。结论的指向很清楚:我国现有法律无法保护儿童免受类似的虐待。

法律工作者对此负有责任。除了“声援”警方没有被民愤“绑架”而滥用法律以外,更应该探究如何完善法律来保护儿童,但是在媒体公开的法律界声音中,后者少于前者。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张雪梅对颜艳红案有三个观点:1)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是“相对最合适”的罪名。2)不能在每次虐童案件发生后,都来讨论立法滞后,现有治安处罚措施都没有很好的实施。3)建议修法,但没必要增加单独“虐童”罪名,可以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

这些话代表了相当比例法律界人士的态度,说的中规中矩,兼顾现实因素,似乎挑不出毛病,唯一缺点是:说了等于没说。

如果法律恪守中庸与暧昧,那就只能沦为被滥用的工具,而不是保护弱者的武器。张雪梅的三个观点我全都不同意。

第一,法律是一个严谨的话语体系,只有“适用”与“不适用”,不应该有“相对适用”。

作为大名鼎鼎的“口袋罪名”,寻衅滋事罪脱胎于“流氓罪”,几乎可囊括一切街头作乱,只要是扰乱了“公共秩序”,皆可往这个“口袋”里装。然而,无论是追本溯源,还是司法解释,它真的与“虐童”隔着十万八千里。最终,颜艳红也没能被装进这个筐里,众法律专家的支持已经打了上述“相对适用”说法的耳光。

“相对适用”是有传统的,除了正儿八经打人闹事的,还真有一些无辜的维权上访者也被装进了“寻衅滋事”的口袋,劳教的劳教,判刑的判刑,事实上已经沦为了被滥用的工具。有这样一个“想靠就能靠”的罪名,是法律界的羞耻,而不是值得沾沾自喜的法宝。而这一次,竟然差点被借用到“虐童”身上,才让人们看清它有多么的荒谬。

第二,张雪梅混淆了“罪与罚”的概念,我们在讨论“罪行”,她却扯到了“治安处罚”,完全是另一个话题。

当然,的确有人曾“有法不依”包庇罪犯,但本案例之所以无奈的结尾,却纯粹是因为“无法可依”,根本不是执法的问题,而就是立法的问题。

相关“处罚条例”固然有执行不严的缺漏,但这并不能成为罪不入刑的理由,而恰恰相反,假如最严重的“虐童”恶行都无法入罪,那些“罚款加警告”的条例又如何能提供足够的警示?

醉驾入刑就是个很好的例子,治安处罚了多少年了,越处罚越严重,以至于很多人都把醉驾扣本当做“前卫”和“光荣”。但是,一朝入刑后,一下就好转了,连达不到犯罪标准的轻微酒驾都立竿见影。

触目惊心的严重虐童案近期已经发生了不少,除了造成伤亡的能够追责外,其它大部分行为根本无法量刑,比如像“胶布封嘴”和“扔垃圾桶”之类,虽没有身体的伤痕,但给儿童心理造成了巨大伤害,却没有一条法律来界定类似行为。

很明显立法已经严重滞后,儿童正在受到伤害,此时还不讨论立法更待何时?张雪梅如何能讲出“不要每次都来讨论立法滞后”的话来?

第三,张雪梅最后也支支吾吾的提出了“修法”的建议,貌似合理,其实不可行。正如她们一向说话的态度,貌似全面周到,其实废话连篇。

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单独的“虐童”罪名,不是没有道理,由于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很难与成人世界共用一个刑罚标准。比如,假若一个成人去跟法院说,某某给我嘴上贴胶布,我要告他虐待——那简直是荒诞,但在儿童世界,这种控诉却完全合理。

小孩看病要去儿科,吃的药也和成人不一样,却要勉强共用一条法律,闹笑话还是轻的,弄不好还会要命。

而且我们的执法向来有“借用误用”的传统,假如真的把虐童罪合并到成人罪中,就有可能出现各种“妙用”,不是把小孩当成大人给忽视了,就是把大人当成小孩给管教了,该判的放跑,不该判的下狱,总之,想弄谁弄谁。

强行把“虐待罪”撑到它力所不能及的半径,极有可能变成另一个“口袋罪名”,非但起不到定向保护的作用,反而成为滥用法律收拾人的利器。

法律不怕细,就怕不细,现代社会的法律总是越来越厚的。我们的《刑法》已经有四百多条罪名,光涉枪犯罪方面,就有近十条独立的罪名,而对于关系民族未来的儿童,何至于连增加一条罪名都如此吝啬?难道孩子还不如枪?

前几天看到这样一条微博,有人在机场目睹一名外籍妇女这样训诫自己的小孩:“再捣乱我可要打你了,我们在中国,我已经可以打你了。”

我宁愿相信这是个谣传,假如老外真的把中国当成了“虐童”乐园,可真是“制度把好人变坏”的鲜活例子,这个国家的法律一定出了问题。

“虐童”无罪,则法律有罪。漠视儿童,贻害百年。虐童入罪,刻不容缓。

文/纸上建筑

2012年1119

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转载务必标明作者并给出原文链接。

纸上建筑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1098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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