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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改革应避开侵权陷阱

(2012-11-09 10: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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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二胎

计划生育

杂谈

长期以来生育管理的错误,并不在于其目的,而在于其手段。多年来,我们一直以“正确”的目的来为不正确的手段辩护,是一个很大的谬误。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生命权的自然延伸,人人生而有之,不是任何人赐给,也不容任何人剥夺,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调节人口可以有很多方式,但基本权利不应触碰。

世界上有一些国家面临反向的危机:人口偏少而且持续负增长,民众生育也不积极,正在稳步的迈向绝种,这是比“人多”更加严重的危机。这些国家付出极大努力来鼓励生育,比如孩子国家全养,外加高额奖励等等,但没有一个国家采取强制手段。

经济鼓励是一种较佳的手段,人少可以鼓励多生,人多可以鼓励少生,只要力度到位,就能起到效果。对符合整体利益的生育行为进行鼓励,民众容易理解接受,也避开了侵犯基本权利的陷阱。

成效的好坏也不能作为侵权的理由。

有些欧洲国家用尽了各种刺激手段,仍未能阻止人口趋势的扭转,那么也只能如此。人在世间并非万能的,并不能保证种族万年延续。即便如此,基本权利仍然不可触碰。人口减少并不意味着立即灭亡,但随意践踏基本权利却足以导致迅速的相互毁灭。

基本权利只与人有关,先于任何其他因素,只要人类存在一天,就不可以放弃基本权利的底限。即使有所谓的“最高利益”,也应该在保证个体权利的基础之上,否则便很可疑,便可能导致深重的人道灾难,无数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且不论强制“一孩”的社会负作用已经显现,即便仅仅从基本权利的角度,强制生育管理也早晚会终结,把自由的生育权还给人民。

目前“放开二胎”等逐步迈向宽松的“改革”,可以把它视为过去政策的“逆操作”,这一进程在生育权利100%返还之前不会停止。我们并不指望听到任何反思,历史自有交代,但在此进程中,希望能够把权利意识明晰起来。

基本权利除了不可触碰,还有一个特征,就是人人平等,不能因家庭、民族、财产等任何因素而不平等的享有。

二胎已经局部的放开,比如双独夫妻、农村家庭、少数民族等等,在逐步返还权利的进程中,似乎已经陷入了未能平等对待的陷阱,这也是一种侵权。

实质上是在本该无条件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上,附加了各种条件,甚至父母当初是否遵守了政策也被包含在内,这让我们想起了父母是“地主、右派”的年代。

父母的所作所为和下一代无关,在基本权利方面绝不可以“父债子还”,这就是基本权利和“财产”等附加权利的区别。必须从封建历史和武侠小说中走出来,才能真正迈入现代文明。

“局部、逐步放开”以“平稳过渡”作为解释,并考虑了种种的“实际情况”,因而具有了很大的迷惑性,可以有力的分化民众,很多人就此去研究“细则”,而不去质疑权利问题了。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基本权利不容交换、不容商榷、不容附加条件。对任何人基本权利的克扣,并不能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增加更多,反而使所有人长期陷入被侵权的危险。

所以人们要求“全面放开二胎”的呼吁是非常正当的,而且,我们的要求不应止于此。

文/纸上建筑

2012年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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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上建筑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1098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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