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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遗弃被死亡的孩子告诉我们:法律更须明正典刑

(2015-11-13 10:04:12)
标签:

杂谈

法律更须明正典刑

寻找一颗星

寻找一颗星的博客

分类: 寻找一颗星:杂谈与胡说
  “法”,古写作“灋”。我不由得想起一个传说:神话里有一种名叫“解廌(zhì)”的神兽,与鹿和牛差不多,古代的人们把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这当然是神话,那时的人们都信仰神物有灵、苍天有眼。

那些被遗弃被死亡的孩子告诉我们:法律更须明正典刑

 
  从春秋末期李悝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法典《法经》开始,中华民族的法律观念逐渐树立了起来——“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更是广为流传,强调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的原则。封建社会“人治”一直高于“法治”,法治再如何强大也抵不过皇帝的“圣旨一道”!
  当代中国是讲究唯物主义的,神舟飞船几次升空都没见着半个神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意志。
  相信在松江区一五普法至今30年来的发展历程里,有着许多的可圈可点可颂扬的事例。但我这回要说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我们先来看一些活生生的实例吧,现在回想起来还是让我胆战心惊的。
  ——2012年11月17日,永丰周星村发现一名男性弃婴,身边留有三个奶瓶和一张纸条,说明该男婴约四月大。经医院初诊,婴儿可能患有唐氏综合症。
  ——2012年12月10日,松江一个六个月的男婴,身体健康却因为父母间矛盾接连两次被遗弃。
  ——2013年1月16日,车墩镇永福村一名25个月大男童在独自玩耍时失踪。最后,在化粪池边发现了漂浮着的孩子的帽子,但为时已晚回天乏术孩子早已气绝身亡。
  ——2013年7月8日,小昆山六村11号门一名12岁男孩,不慎从六楼家中坠楼,福大命大居然没生命危险。同日,玉树路仓桥河边,一名3岁男孩失踪,家人在河中发现一个孩子玩耍过的玩具球。一个多小时后警方打捞上来,确认孩子溺亡。
  ——2013年9月10日,新桥镇马汤村发现一位被放置在纸盒中看起来只有2个月大小的男婴,身边仅有衣物尿布。
  ——2014年3月6日,一名女婴被发现遗弃在小昆山镇泾德村垃圾房内,身边除衣物外仅有一张手牌,标记着出生情况和疫苗接种信息。
  ——2014年8月7日,有市民在新浜拣到了个刚出生的婴儿,脐带都还在。
  ——2014年9月15日,新浜镇鲁星村,1岁8个月大的男童在家门口玩耍时失踪。
  ——2015年2月24日,新桥镇茜浦路600弄晨星四季苑35号楼门口,一名市民在路过时垃圾箱时,发现一名装在环保袋内脐带、胎盘还未完全剪去的弃婴。
  ——2015年4月1日,19月大的女童被粗心的父亲独自锁在轿车内数数小时忘于脑后,等想起抱去抢救无效而死亡。
  我只是列举了近两年多时间内,发生在松江有关孩子生命安全的事故。但就在这个600多平方千米、住有60多万人口的土地上发生了那么多、那么触目惊心的“人为事故”!我说“人为事故”是有根据的——在欧美等国,“家长让小于12岁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或车内”早已被明确为违法行为。如果将12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失去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遗弃罪”甚至“虐待儿童罪”接受审判。反观我国,虽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涉事监护人几乎从未被追究相关责任。
  这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法律是人们一切行为准则的底线甚至是红线,一旦触犯便会受到相应的制裁甚至会剥夺违法者的整个生命。而道德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处事准则,靠的都是自觉遵守,即便是逾越了,逾越之人最多受到些口头的道义谴责,在其他方面几乎未付出任何代价。从伦理角度而言,失去孩子的父母值得同情。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无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那些遗弃孩子的父母我们可以追究他们的“遗弃孩子罪”,但对于他们的处罚过于“轻薄”。对于那些因监护不到位、监护不上心而造成孩子意外死亡的父母,我们法律更是显得无可奈何!
  从上面我举的那些实例里,溺水的、坠楼的已经不在少数。为啥我们的家长却经常忽略孩子身边的潜在危险!我想最大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完善,这部法律对未成年人父母的行为准则规范不到位、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相应制裁不到位。我国固然是一个传统美德内涵丰富且历史悠久的国家,但传统美德不是法律!或许对于整个国家来说,这些事故的比例微乎其微,但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对于家庭的伤害率是百分之百的。所以,法律严谨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是非常重要的。
  对下坚持普法,对上建议敦促修法、根据发展要求和切实需求完善法律是普法工作的意义所在吧。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意外身亡,家散了,白发人送黑发人,人们都不愿看到这样的悲剧,也理解父母失去孩子的痛苦……在我看来,归根到底把这些父母容易粗心、侥幸甚至狠心的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加以约束,加以明正典刑才能杜绝本不该有的儿童意外事件频频发生。
  这或许就是“依法治国”的最大意义所在吧。今天,我在各位司法工作者面前班门弄斧了。你看了想说些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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