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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抬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关键

(2023-04-14 08:15:02)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截至4月5日,监管部门累计开出29张信披违法罚单。其中,涉及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就有21张,在信披违法罚单中占比达72.41%,超过七成。个人以为,近些年来,上市公司出现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等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要扭转这一势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关键。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将会对其现金流产生影响,波及日常经营活动,也会对上市公司的发展以及扩张产生负面效应。严重情形下,上市公司也有可能因巨额资金被大股东、关联方等占用,最终不得不与资本市场“诀别”,像已经退市的某有色金属类公司即是如此。

    违规担保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可被忽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之后,如果相关方无法履行还款职责,作为担保方,上市公司必然会受其拖累。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上市公司有可能为相关方付出巨额的真金白银。若此,同样会对上市公司的现金流等各方面产生影响。

    事实上,在资本市场诞生不久,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的问题就已经暴露出来了。为此,2003年证监会与国资委曾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年证监会与银监会曾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强化监管背景下,此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的案例逐渐减少。

    但近些年来,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又有逐渐升温的迹象,去年证监会办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案件64件,以及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开出的21张罚单即是最好的证明。而为了抑制上市公司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行为,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尽管如此,出现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仍然不在少数。

    此次监管部门开出21张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罚单,相关上市公司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也涉嫌违反刑法上的相关规定。比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设置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导致资金被占用,或违规提供担保,并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尽管该条款设立已久,且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或实控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并不少,但其因之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却较为少见。如此格局,违规者没有受到处罚,也让该条款有形同虚设之嫌。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出现升温的势头必须止住。个人以为,除了证监会强化监管,让《刑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外,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才是关键。客观上讲,上市公司出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背后乱作为的主要是“人”,而这些违规的“人”是需要制度进行约束的。一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三会”运作较为规范的上市公司,一家内控机制健全的上市公司,其实是不可能出现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等状况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健全内控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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