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创业板发布的三份监管函吸引了市场的眼球,监管函分别剑指已终止IPO申报的F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等。撤回IPO申请材料仍然被追罚,这无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个人以为,IPO监管从严,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根据监管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列举了F公司多项重要违规事实,包括未充分披露存货管理内部控制缺失的相关风险;未充分披露研发投入相关内部控制缺失的相关风险;现场检查发现,F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情形;招股说明书关于收入分类信息披露不准确等情形。整体而言,F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信息披露、会计核算、收入分类等。客观上讲,这些违规行为本可避免,但该企业因之终止IPO之旅,确实值得思考。
此次F公司被罚,个人以为有几点应引起关注。一是该企业曾经为现场检查的对象。F公司2021年6月份提交创业板IPO申请材料,7月份即被抽取为现场检查对象。现场检查对象最终撤回材料,这在新股发行中已成常态。显然,这并不是正常的“常态”。二是“一撤了之”已经行不通。虽然该企业去年12月底主动撤回IPO申请材料,但仍然被监管部门追罚。
事实上,F公司并非首家撤回IPO申请材料被追罚的拟上市企业。像L公司2021年底也曾主动撤回IPO申请材料,但今年1月份,证监会官网就公布了对L公司、保荐机构,以及两名保代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近几年来,随着注册制开启试点,科创板与创业板实行更加包容的上市制度,再加上IPO过会率重回高位,排队企业数量出现不断飙升的现象。毫无疑问,个中既不乏蒙混过关者,也不乏侥幸闯关者。而排队企业数量的攀升,不仅增加了证监会发审委、沪深交易所相关部门的审核压力,也使IPO“堰塞湖”再次出现。而且,那些侥幸闯关的企业上会审核,无形中也是对市场资源的一种浪费。
基于此,IPO现场检查制度应运而生,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被抽中企业高撤回率即是最好的证明。比如2021年1月3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曾组织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名单第二十八次抽签仪式,结果从407家拟在创业板或科创板挂牌的企业中共抽取20家企业,作为开展IPO现场检查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20家企业中,先后竟然有16家企业撤回了IPO申请材料,占比80%。占比之高,实属罕见。这些企业如果不是被抽中,是否撤回材料显然需要打一个问号。
除了现场检查外,监管部门还多次强调“申报即担责”。F公司与L公司被处罚,即是“申报即担责”的具体体现。
不过,此次无论是拟上市企业,还是保代与签字会计师,深交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无一例外都是“书面警示”,如此处罚无异于隔靴搔痒。违规者既没有受到严惩,所产生的警示效果其实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此次被处罚的也只涉及到保代与签字会计师,相关保荐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却没有“担责”,个人以为也是值得商榷的。
无论是从那个角度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都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既需要加速出清市场上的劣质公司,也需要把好“入口关”,而从严监管显然是不可或缺的。
个人以为,对于“带病闯关”,或申报后被发现违规行为又撤回材料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绝不可书面警示了之。个人建议,对于此类拟上市企业,应在1~2年内不受理其IPO申请文件;对于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其从业资质;对于相关中介机构,更要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否则,类似F公司的闹剧还有可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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