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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投资者须提倡,现金分红肥了大股东值得商榷

(2021-04-07 06:53:07)
标签:

财经

股票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的分红预案引发市场的强烈关注。比如江铃汽车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5.51亿元,此次欲分红近30亿元,其分红金额超过上市公司近五年利润的总和。再如中国神华拟分红金额达到360亿元;贵州茅台分红金额超过240亿元;吉比特拟10派120元(含税,下同)。毫无疑问,这些上市公司的分红都堪称“土豪式”分红。

    这些“土豪式”分红的上市公司,呈现出某些方面的共同点。一是分红率较高或股息率高。像江铃汽车分红率高达544.86%,A股、H股股息率分别高达13.69%、48.9%。四方股份股息率达到13.61%;方大特钢股息率达到12.69%;中国神华达到9.98%;唐山港达到8.1%。其股息率远超一年期银行利率,也远远跑赢CPI。

    二是高股息率的上市公司,在预案披露后股价基本上都有所表现。江铃汽车、中国神华、四方股份、方大特钢等高股息率的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后,其股价均纷纷涨停。在分红还没有实施的情形下,这些上市公司就通过另一种方式“回报”了股东。

    尽管如此,某些上市公司“土豪式”分红还是遭到了市场的质疑。像方大特钢每股派发现金1.1元,四方股份每股派发现金0.98元,华宝股份每股派发1.6元,总体而言已经不低,而之所以遭到市场的质疑,主要源于在“土豪式”分红的背后,其大股东才是分红的主要受益者。

    像四方股份此次分红7.97亿元,实控人一个人就拿走1.03亿元,占比12.92%;方大特钢分红23.72亿元,实控人拿走12.06亿元,超过一半;华宝股份分红近10亿元,第一大股东收获红利超过8亿元。因此,与其说这些上市公司是向投资者分红,倒不如说是向自己分红更加准确。

    多年来,证监会一直在倡导上市公司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回报投资者,而从近些年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看,现金分红已成为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主流。但是,某些上市公司为了大股东或实控人的分红行为,显然又是值得商榷的。

    一方面,一年分掉多年的利润,或者超出分红能力的分红,往往会对上市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的影响。毕竟动辄数十亿元的分红并不是小数目,对于中小公司而言,巨额分红也会影响到其今后的日常经营等活动。

    另一方面,为了大股东或实控人的分红行为,容易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动摇其持股的信心,进而对股价产生影响,引发股价波动,放大市场的投资风险。

    此外,类似行为也容易在市场此产生“羊群效应”。客观上讲,A股市场已多次发生因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较高而实施巨额分红的现象,这显然不是偶然的。

    因此,像这种肥了大股东的分红行为,个人以为需要引起市场的重视,更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基于此,可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应对。

    事实上,在多家上市公司巨额分红预案披露后,沪深交易所往往会及时下发问询函或关注函,个人以为这是很有必要的。像问询函或关注函,虽然所产生的效果有限,但某些时候还是能够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此前曾经有某些上市公司在公布高送转预案后,因为监管部门下发问询函后进行更改的现象。

    其次,对于这种分红行为,投资者要用“脚”投票表明自己的态度。虽然由于大股东、实控人等持有较多的股份,投资者用“脚”投票并不能改变结果,但作为投资者,表明自己的态度也是不可或缺的。

    当然,根除这种现象,改变“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才是最重要的。目前新股发行后,大股东、实控人往往仍然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客观上这也是造成上市公司分红肥了大股东的重要原因。通过加大发行新股数量的方式,能够改善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在压缩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同时,无形中能够抑制上市公司“土豪式”分红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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