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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交易”在A股应有一席之地

(2014-01-10 08:43:45)
标签:

证券法

资金

股份

共同点

条例

股票

       继香港证监会公布历时逾6年的前摩根士丹利高管杜军涉嫌内幕交易案件的最终裁定结果后,日前,香港原讼法庭再次颁令,要求老虎亚洲基金及其两名高管人员向受影响的投资者支付4527万港元。香港证监会严打内幕交易的举措,无疑值得内地学习与借鉴。

        两大案件存在如下方面的共同点:一是均属于内幕交易案件。杜军涉嫌有关中信资源控股股份的内幕交易;而老虎亚洲基金则因参与中行、建行的私人配售而涉嫌实施了内幕交易。二是内幕交易者均须向相关投资者支付数额不菲的资金。如杜军需要向297名投资者支付2390万港元;老虎亚洲基金及其两名高管人员需向1800名投资者支付4527万港元。三是违规者因内幕交易获利丰厚。两案中,杜军与老虎亚洲基金获利均超过3000万港元。四是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对杜军、老虎亚洲的内幕交易案向香港法院提出诉讼,主动为投资者进行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杜军案是香港法庭首次就内幕交易案颁发回原状命令,而亚洲老虎基金案则不过是“如法炮制”。所谓的“回原状命令”,其通俗解释即普通投资者因内幕交易受损有权回复到交易前的状态。由于两内幕交易案件中违规者已卖出股份,因而无法向交易对手交回股份,但通过向交易对手作出金钱赔偿的形式,可令他们恢复到进行交易前的状况,投资者的损失也得到了弥补。

        香港证监会频频利用“还原交易”,既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也严惩了内幕交易者,可谓“一箭双雕”。其实,目前的A股市场更需要“还原交易”,而“还原交易”的监管措施也更应该在A股占据一席之地。

        来自中国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前10个月,证监会各项主要执法数据均全面超越去年全年水平,受理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486件,同比增长44%。在违规违法线索大幅增长的背后,凸显出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疯狂程度,也凸显出投资者利益常常遭遇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毫无疑问,违规违法行为的增多,会严重打击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信心。

        就众多的违规违法行为而言,上市公司因为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出现损失的,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投资者还可据此提起诉讼。如果是因为内幕交易行为而导致损失的,则其维权行动则犹如“老虎吃天,无从下口”,即使最终法院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判决,其最见的情形是,内幕交易者获利被没收,并处以一至两倍的罚款,利益受损投资者则一无所获,内幕交易案件最终往往形成“国库增收、股民失利”的局面,这不仅没有保护到投资者的利益,也有违市场的“三公”原则。如果回复到进行交易前状况的“还原交易”能够在A股实施,因内幕交易由投资者无辜承担损失的现象将可避免。

        其实,香港证监会除了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实施“还原交易”外,对于在招股书与公告中存在重大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中的上市公司亦采用此措施。如群星纸业已被法院冻结资产,香港证监会正在寻求法庭颁令,使群星纸业把集资金额还给投资者,以恢复交易前原状。而A股中存在类似问题的公司并不少,虽然像胜景山河、立立电子因造假丑闻曝光也被采取了“还原交易”的监管措施,但只要像万福生科、绿大地一样上市成功,即能继续苟活于市场中,监管部门无法也让其恢复到交易前的原状。

        事实上,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并不乏“还原交易”的监控措施。如招股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由发行人承诺回购所有发行以及被减持的股份。但是,一纸承诺其实并没有约束力,如果发行人不履行承诺,监管部门是无法强制执行的。因此,A股市场中的“还原交易”,应该像香港市场那样,有相关法律为其保驾护航。笔者以为,今后的证券法大修,应该涉及到这个问题,而不能对违规违法行为仅仅一“罚”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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