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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断机制作用真的有限吗?

(2013-09-25 08:11:14)
标签:

风险

说是

行为

大盘指数

股灾

股票

        光大证券“乌龙指”至今仍在持续发酵。继中国证监会作出5.23亿元天量罚没款的处罚之后,多地投资者纷纷开始维权行动。作为A股市场诞生20余年来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光大“乌龙指”的危害是巨大的,教训亦是深刻的。

        毫无疑问,光大“乌龙指”的发生,上交所监管不力的“低劣表现”难辞其咎。面对市场的质疑,上交所在回应中大打“太极”,以撇清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又以有必要研究论证T+0与熔断机制来“讨好”市场。对于熔灿机制,上交所相关人员则表示,总体上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前提下,熔断机制作用可能有限。事实真的如此吗?

        熔断机制起源于美国,最初曾在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中实行,其股票市场与商品市场则将其排除在外。1987年股灾一周年后,熔断机制才被运用于美国的股票市场与商品市场,此后美国股市并没有出现大的股灾。

        日前国内市场只有沪深300指数期货借鉴美国的经验采用熔断机制,当价格涨跌幅触及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时,熔断机制将发挥作用。虽然股指期货面世以来,熔断机制从未“大显身手”,但其对于期指的平稳运行无疑还是起到了保驾扩航的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

        A股市场采用T+1交易制度,并且还设置了涨跌幅限制,但并不意味着熔断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或者说是作用有限。就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本身而言,如果A股市场推出了熔断机制,在大盘指数瞬间涨跌幅超过2%或3%时,熔断机制即发挥作用,整个股市的交易“被暂停”,那么,光大证券就不可能投入72.7亿元这么多的资金,股指也不可能瞬间暴涨达到5.62%,其对市场造成的危害也要小得多。

        其二,当熔断机制发挥作用时,监管部门有充足的时间来调查原因,采取对策,而不是像上交所辩称的那样无法实施监管。而且,熔断机制发挥作用,许多投资者也会冷静下来,而不会冲动地追高买入股票,造成损失。

        其三,如果有熔断机制,在监管部门的强力介入下,光大证券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与转换并卖出180ETF基金、50ETF基金的内幕交易行为就可能“被避免”,光大证券或许不会被处以4.36亿元的巨额罚款。因此,如果A股市场早已推出了熔断机制,光大“乌龙指”或许出现的是另一个“版本”。

        应该说,光大“乌龙指”让光大证券与整个市场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这笔昂贵的“学费”我们却不能白交。随着市场对T+0交易呼声的日益升温,在T+0回转交易背景下,市场无形中更需要熔断机制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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