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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架发行须与终止发行机制并举

(2013-08-23 07:33:13)
标签:

恶意

数量

弹性

高价

未完成

股票

        上市公司再融资或现创新举措。据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上市公司再融资试行储架发行制度,未来再融资的定价会更具有弹性和市场化。所谓储架发行制度,即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的制度。在再融资申请获批之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及市场情况,分次择机募集资金。

        尽管当股市行情低迷时,储架发行制度可以减缓市场扩容的压力,但不可忽视的是,该制度也明显更有利于上市公司以更高的价格圈更多的钱。当股市转好或走牛时,上市公司高价圈钱将变得很容易;如果股市陷入低迷,因为有了储架发行制度,此时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暂停再融资,等到市场有起色股价走高时再实施。

        储架发行制度虽然源于美国,并且已在多个国家中实行,但在A股市场中并非什么新生事物。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当年9月份,长江电力即成为首吃“螃蟹”的上市公司。

        A股市场被称为“圈钱市”,不仅体现在新股IPO上,也同样体现在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上。而且,随着监管部门降低再融资的门槛以及推出了定向增发的融资手段,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再融资来势凶猛,每年再融资总额早已将新股IPO融资额远远地抛在后面。因此,在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制度不断进行改革时,再融资制度的改革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当然,融资的规模与价格合理是改革的主要方向。

        事实上,只要有条件或机会,上市公司启动再融资时都会“狮子大开口”,以图从市场中圈更多的钱。如果在储架发行制度实施的同时,监管部门也推出再融资终止发行机制,则可以很好地解决再融资时的高价发行与高超募现象。与此同时,也能使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得到发挥,防止资源被严重浪费现象不断发生。

        上市公司再融资时,一般会披露相关募投项目对应的融资额度。储架发行制度背景下,首批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果市场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募投项目的实施已经没有意义时,应启动终止发行机制。如果募集资金逐渐投入募投项目后,不能为投资者带来回报或业绩远远低于当初的预期,而投资者亦不愿参与上市公司后续再融资时,亦应启动终止发行机制。此外,当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低于当初的预估,并且项目投资已经完成,而再融资金额或实施的次数仍然未完成时,同样应该启动终止发行机制。

        现行新股发行制度推出了中止发行机制,但由于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实际上是新股发行处于暂停态势。在再融资过程中实施终止发行机制,其意义远比新股IPO时的中止发行要深远得多,特别是对于抑制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而言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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